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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但在人大常委会设立的若干个具体的机构中,哪些属于办事机构,哪些属于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又有何区别,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与"办事机构"有何区别?从立法表述上看,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的立法表述表明,"办事机构"是"工作机构"中的一个种类,与"其他工作机构"的种类处于并列地位,共同构成了"工作机构"的集合概念。也就是说,"工作机构"是一个属概念,"办事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属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但两个法律概念不同,职能职责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一是法律概念不同。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从立法表述上看,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办事机构注重的是"办事",工作机构注重的是"工作"。二是职能职责不同。办事机构的  相似文献   

4.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仅有五、六年的历史。由于过去未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仅规定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因此各省会市的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大多是试着向前迈步。几年来这些市的人  相似文献   

5.
事件回放: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规定,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我国地方人大最早设立的常委会。西藏自治区设立人大常委会后,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设立人大常委会。从1979年8月开始,青海、新疆、甘肃、黑龙江、山东、上海、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南、安徽、陕西、四川、云南、福建、广西等19个省、市、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是人大常委会内设职能部门,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区别表现为:概念不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都有关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明确表述。显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不是一回事,法律虽然没有对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具体概念和含义作出规定,但也不能将它们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名称不同。在工作实践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大都根据  相似文献   

7.
刘康 《江淮法治》2009,(1):39-42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当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1982年3月,全省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也都设立了常务委员会。1979年至今的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坚持、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纪念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本刊从本期起开辟专栏,回顾30年来人大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光辉历程,总结我省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丰富经验,与广大读者一起共同分享3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丰硕成果。  相似文献   

8.
1979年7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从体制上和组织上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的发展和完善;是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年12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随后,我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相继成立,至今已经整整30年了.  相似文献   

9.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相似文献   

10.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30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而且使民主法治、人民当家作主和人大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报人代会预备会议确认,以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和知情知政权;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其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可直接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一、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合法合理。《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相似文献   

12.
"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是处理日常重要事务工作的机构,不具有对外行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但又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此,"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需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1、组成结构的区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并经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相似文献   

13.
一、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及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权力机关,乡镇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特别是对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政府召集改为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如果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必须辞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才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15.
笔者以为,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人是否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相似文献   

16.
笔者认为,政府工作部门长期借调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而且,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与人大常委会任职回避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因为地方国家行政机...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于法无悖,只是门槛过高。“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似乎有悖法律,其实不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是“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准。因此。地方性法规(议事规则)明确对某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原则是一致的,于法无悖。  相似文献   

18.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表明无论是谁,或者他曾经在"一府两院"担任过什么职务,一旦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必须辞去原有职务.  相似文献   

19.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人大实际. 从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法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主任会议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主任会议按照常委会授权审定评议意见,既没有超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又属于“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围,授权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20.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7部法律。这次会议通过的修宪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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