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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研究》2016,(2)
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治理,因内在运行机制不同而分别形成三个抽象的宏观主体系统:政府、市场和社会。推进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必须承担"元主体"责任。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当中,政府与党有着紧密联系,但也存在定位、分工和方式等诸多差异。政府对文化产品提供者具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文化产品提供者又是政府市场规制的对象。文化领域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公益性文化服务领域,第三部门产生和活动的内在动机和公共精神充分地体现出社会本位理念;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方面,第三部门更加贴近公众心理需求。政府文化宏观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实现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社会本位理念下,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逐步转变为平等、协作、相互监督、相互推动的新型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与互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一涛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2(1):43-47
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决定我国要加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与互动;两者要建立伙伴关系、做好掌舵政府与划桨部门的定位,同时要加强政府对第三部门的规制,建立健全第三部门的自律、他律与互律机制;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公用事业行业的垄断及其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用事业行业垄断的成因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证上,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国公用事业公垄断兼具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双重特性,不适合于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进行分析,应采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三元结构来分析。从当前争论的焦点入手,依据政府规制理论的基本原理,揭示公用事业行业的自然垄断产品技术经济的独特征,规制垄断价格这个标本兼治的关键,再造公用事业行业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4.
市场规制法由于与经济政策难以割舍的内在关联,在法律属性之外兼具浓厚的政策属性.立足现代宪政建设的宏观视域,应把行政法的控权思维融入市场规制法中,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与目标还应将政府行为本身及其理性化纳入其中.为有效实现市场规制法目标,必须积极整合国家、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公众舆论等各种资源、治理手段与方法路径,努力在具体技术层面上形成一整套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优势互补、功能互动的支持机制,建立有力的制度体系支撑. 相似文献
5.
规制理论以及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自新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6):76-80
通过对规制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基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政府规制的原因。针对我国政府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对规制机构进行"机构再造",提高规制效率;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并重;注重对规制实施效果的反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辐射各个环节的大规制体系等方面提出深化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6.
7.
孙翊锋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5)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效果研究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基于地域差异、时间维度、市场特征、规制模式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学者们对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效果进行了多层面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但是从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需求的实践看,现有研究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回应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的需要,未来研究应注重描述性研究与解释性研究并举、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同行、系统研究与案例研究并重,在整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构建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8.
陈江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61(5):47-52
美国学习型环境政策分成三种:一是作为技术学习的环境政策,政策制定者采用更多的规制、监督和处罚等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二是概念学习的环境政策,政策制定上采用了污染预防、生态现代化和可持续性发展等理念,更多地应用市场激励、信息和政府—行业伙伴关系来解决环境问题;三是社会学习的环境政策,强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合作、对话、公正、可持续性和协作,尤其重视网络、伙伴关系和应用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来解决环境问题。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宏观策略有5种,如培育环境文化、发展循环经济、构建政府—行业伙伴关系等等;微观策略有8种,如地区行政长官重大污染追究责任制、构建行业自律和与政府的协商、沟通和对话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9.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两翼。如果按人们自觉的程度来划分 ,道德与法律可以分为道德自律———道德他律———法律他律由高到低三个层次。道德自律是最高境界 ,道德他律和法律他律都必须转换为人们内心的道德自律才能发挥最大功能 ,三个层次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三种实现形式。道德自律、道德他律、法律他律三种形式整合的实现是衡量精神文明的重要尺度 相似文献
10.
政府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纠正市场失灵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而具有广泛正外部效应的特殊市场主体,如何规范并推动其发展,是政府规制的重要议题.除了规制主体(政府)和规制客体(合作社)之外,“第三方”的积极参与也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绩效.“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第三方”,助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的关键,是强化对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即政府在原规制体系内,将原本由规制机构承担的部分服务职能委托非行政机构承担,集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制效果得到很大改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