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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们对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存在意义提出的质疑 ,通过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与上位法、世贸规则、政策、政府及利益团体等若干关系的分析 ,指出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问题是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主体如何在现行立法体制规制范围内 ,因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谋求其发展的空间 ,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更上新台阶。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主体充分发挥授权立法权特有的优势与功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而利益制衡机制的设置则是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利用自身优势拓展立法空间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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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2)
经济特区立法是改革开放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授权立法。本文在对深圳等经济特区立法发展调查的基础上 ,总结了经济特区立法的成就 ,并从理论上分析特区立法的性质、特区改革开放与立法的关系以及特区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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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现象之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至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汕头市和珠海市授权立法权之后,中国五大经济特区都享有了授权立法权。随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问题日显突出,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有效地加以解决和防患也日显重要。本文将分析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之表现,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解决冲突的措施,以期为中国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一、法规冲突之表现中国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均属于特别授权立法,其立法权源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以专门决议的形式的特别授权。自1988年全国人大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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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世 ,国内法与WTO规则的接轨在即。中国经济特区要发挥授权立法试验优势为全局立法导航。经济特区立法在国企改革和平等竞争、外资准入和国民待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WTO规则扩展议题之创新及法域冲突之协调创新等法学前沿的领航兼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条件在中国入世的最前沿率先对接WTO规则 ,有能力通过示范、辐射全国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前沿立法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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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又是体制改革的先行地区。探讨经济特区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和立法工作的特点,对于健全经济特区法制,办好经济特区,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特区法规的发展和特点,是由经济特区独特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经济特区是在我国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政策和灵活措施,集中地吸引国外资本和先进技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地区。因而,经济特区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与内地相比较,有很多特殊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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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办经济特区,完全是一个新的事物,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立法工作也是如此.制定特区经济法规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就是立法工作中提出来的新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经济特区立法的根本方向,而且关系到经济特区的发展前途.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求教于同志们.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特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区.我国特区经济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规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制定特区经济法规,必须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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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且其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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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的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四种不同种类的地方立法 ,探讨了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我国现阶段这种多层次、多形态、不同权限、不同效力的立法体制 ,本质上应属单一制国家在中央统一行使立法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权力之分工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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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国家法制统一可能构成挑战.学术界和实务界为此设置的防范措施主要是立法审查机制,即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时进行全面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机关而非审判机关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承担监督责任,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预设性的制度架构.但是,本文对涉及海南、深圳两地经济特区法规适用的百余个司法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经济特区法规无论被直接引用还是仅仅作为说理依据,各级法院总体上是基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立场,审慎处理经济特区法规的司法适用.这一司法审判规律,充分证明司法机关对包括经济特区法规在内的地方立法具有补充性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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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有别于一般行政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主要体现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变通权和补充权。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充分运用和行使这些特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为民族自治地方服务,也为国家的民族立法提供实践先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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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释了经济特区立法中的三个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创新原则、公平原则,并分别论述了遵循这些原则的必要性、实现途径以及实现这些原则的作用和意义等重要问题。在经济特区立法中应严格贯彻落实这些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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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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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1年授予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以来,这种立法权就一直处于争议中。珠海市2011年"禁微"之规定造成的法律冲突,也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争议。本文以该争议为出发点,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剖析经济特区立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通过法律至上原则解决这一问题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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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1):26-29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存问题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同时又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急需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澄清,才能完善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和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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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及其实践——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立法为中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变革性"立法模式和"自治性"立法模式的结合体,是统筹"立法先行"和"试错先行"的较优安排。在欧盟和我国经济特区的立法实践中,这种立法模式得到了成功运用并表现出较大优势。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可以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其长处的发挥和其弊端的弥补,无不具体反映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试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体系结构和内容目标等具体要素上。这必将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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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惩治腐败的方针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因而,我们更注重腐败预防机制的构建。我国目前缺乏预防腐败的中央级专门立法,这给我国预防腐败地方性立法创造了空间。然而,我国预防腐败地方性立法呈现参差不齐的现状。2013年广东省两个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出台成为我国预防腐败地方性专门立法的良性实践。在充分肯定两部地方立法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我们仍然需要借鉴国际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