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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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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2.
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   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从拍卖的理论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  相似文献   

3.
赵岩 《中国审判》2014,(11):80-80
为充分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及时执结,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10月16日起,北京法院将对法院查封、扣押的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拍卖,社会公众可以足不出户,坐在家里“零佣金”选择心仪物品。  相似文献   

4.
目前,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们主要关注的是执行难问题,然而在法院本身的执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财产执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执行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执行请求的数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实践中,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是指本身应给付执行请求人的财产还是指执行财产的价值与执行请求的数额相当,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的被执行人的财…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重要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方式,强制拍卖制度在民事执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不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强制拍卖的做法既要维护判决书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也要使被执行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我国的强制拍卖制度在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笔者作为一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长期接触强制拍卖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从自身视角出发,尝试对现行强制拍卖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6.
1996年1月,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本院(1995)经二初率第90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贷款。因被执行人们逾期不予履行,执行庭依法通过银行将被执行人广播电现目帐户客款38925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重点工程物资供区公司的帐户上。这是一桩企业公司状古政府部门且有重大影响的债务纠纷案件,判决已经生效执行。但是,被告败诉并成为债务人的教训却是沉重的。风波乍起,成了债务人还莫明其妙1995年5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播电视局送达一份起诉状副本。…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童子颖 《中国审判》2014,(10):100-100
中秋来临之际,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抓住被执行人回家探亲时机,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农村留守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申请执行的案件,掀起了“中秋执行风暴”。该院27名执行干警于9月4日和5日连续两夜奋战至凌晨近三点,共涉足6个乡镇、21个付,行程400余公里,对长期躲避执行的23名“老赖”家进行搜查,敦促、警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强制带回6名被执行人,并对其中2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其余4人在执行威慑下主动履行了义务。  相似文献   

9.
王洪 《中国审判》2014,(1):50-51
2013年12月19日上午九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苏懿一行出现在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蓝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办公地,出示扣押裁定后扣押该公司电脑5台,最终该公司负责人秦大芬当场履行欠薪7202元,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11.
1994年7月10日约1820时,原告所属“琯海88”轮(集装箱多用途船,2453总吨,中国籍)与被告所属“若星”(M.VYOUNGSTAR)轮(杂货船,784总吨,伯利兹国籍)在大连港锚地发生碰撞。当时海况:东南风3-4级,轻浪,有雾,能见度200~300m,雾浓时不足50m。碰撞发生前,“琯海  相似文献   

12.
《商务与法律》2005,(6):43-43
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清,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共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但应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制迁出。该规定同时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相似文献   

13.
1997年12月18日,原告所属“华闽5号”轮(下称“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往上海。24日0715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时值班人员为船长郑贵新、二管轮郑港春、水手郑安华,  相似文献   

14.
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刘其羡,男,1948年8月生,个体户,住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193号。  相似文献   

15.
范骏  曹璐 《法庭内外》2014,(9):64-64
正8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一庭妥善执结了广受关注的著名画家石鲁代表名作《山区修梯田》返还案。在承办人于洋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张振宇在国家博物馆将画作依法返还申请人石丹,并由石丹现场捐赠给国家博物馆。2010年5月7日,石丹与歌德拍卖公司签订《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歌德拍卖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的春季拍卖会上拍卖其父石鲁的代表画作《山区修梯田》。但拍卖  相似文献   

16.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友联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厦门办事处一、案情1995年11月2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人于同日签发了保单。保单载明:运输工具为“东明8号V.9519”,保险区间为香港至泉州,保险标的为桌面印刷系统  相似文献   

17.
中国海商法协会于1998年12月8日至10日在北京举办’98海商法研讨会。与会者主要对两项议题展开热烈讨论。这两项议题是:(l)国际扣船公约草案与我国的扣般规定;(2)我国《海商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会议对这两项议题的讨论情况综述如下:一、关于船舶扣押公约条款草案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及有关问题的政府间合设专家组第九届会议上,起草了船舶扣押公约条款草案。该专家组建议由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议召开一次外交会议,讨论并制定以专家组起草并提交的以“条款草案”为基础的关于扣押船舶若干…  相似文献   

18.
A公司(被执行人)欠B公司(申请执行人)5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长期向C商场(第三人)供货,第三人欠被执行人4万元的货款。执行法院据此到第三人处调查核实。第三人答复:被执行人供给我商场的货物已全部卖出,现有3至4万元未结算。并明确表示:从即日起不再付货款给被执行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该调查笔录由第三人单位的三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上公章。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规定了其将…  相似文献   

19.
张静 《中国公证》2005,(7):43-47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20.
1.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2011〕195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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