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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松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1)
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的属性,从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看,持有即为一种行为;从刑法的命令性和禁止性两种法律规范看,持有的属性只能在作为与不作为二者之间择一;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即直接危害性上看,持有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因此,持有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2.
张明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2):92-95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即持有是否为行为以及与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存在包容关系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持有行为这一复合性行为。持有并非仅仅表现为控制违禁品的静态性状态,也不仅仅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是呈现出一系列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融合。以刑法规范的类型来界定行为的性质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应从取得行为的性质来决定持有型犯罪的属性。 相似文献
3.
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洪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1)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 ,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其特有的品质 ,从行为形式上讲 ,持有兼具作为与不作为的双重特点 ,同时我们既可以找到持有与作为的差别 ,也能够发现持有与不作为的不同之处 ,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得出持有是第三种行为形式的结论 ,如果有必要探讨其行为形式的话 ,我们也应当坚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逻辑方法与认识方法 ,去论证持有行为的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之初始行为的行为形式 ,决定了相应的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 ,持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相似文献
4.
张忠国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5):29-34
持有型犯罪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备受关注的问题 ,学者也有许多争议 ,例如 ,如何界定“持有”的行为属性 ,持有型犯罪的定义、范围等。但是 ,从立法意图、规范角度如何评价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学者关注不多 ,文章通过分析论证 ,指出持有型犯罪立法意蕴存在偏差 ,罪刑规范设计存在缺陷 ,持有型犯罪立法不应扩张 ,我国刑法典不应过多规定持有型犯罪。 相似文献
5.
论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在刑法学的研究中,犯罪行为举足轻重.“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正是行为在刑法中地位的鲜明表述.传统的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穷尽地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二大类.笔者认为,持有行为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并从行为性质、状态方面予以论证.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6.
张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1):41-43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7.
也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我国学者对持有型犯罪属何种行为方式有不同看法 ,这些观点大多数是确定了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前提下去界定持有行为的行为方式 ,这种演绎思维方式存在方法论错误。持有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 ,它属何种行为方式应以其自身行为性质去界定。 相似文献
8.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9.
本世纪六十年代左右,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开始规定持有型犯罪。而在我国,晚到1990年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特别刑法中的确立,才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它的探讨和研究。目前,立法上的滞后和理论研究的肤浅已严重阻碍了对持有型犯罪的惩罚和遏制。因此,对持有型犯罪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从而促进立法的完善,是我们刑法学学人不可旁卸的责任。 一、对持有型犯罪立法现状的分析 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占有、支配、控制、收藏特定物品,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阎二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3)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