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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福海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34-37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涉及对我国《刑法》总则的修正,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次性大幅度取消死刑罪名,弥补刑事立法中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空缺,强化民生的刑法保护,确立和规范了一些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2.
刘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2):5-10
《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98年以来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其中,对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彰显人本主义和民生观念的相关条文设计,依据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推进刑法现代化的立法尝试,以及立法技术的成熟化趋进等是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显著特点。 相似文献
3.
陈振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3)
立法者在修改刑法典时,必须坚持刑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则,做到刑事处罚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后性和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作用。刑法典采用修正案的单一修改方式,虽然有其优点,但存在诸多问题。为解决刑法体系的失衡问题,我们应该打破将修正案作为刑法唯一修改方式的观念,采取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完善整个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4.
苏永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3):5-10
刑法治理理念与压制理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野。《刑法修正案(八)》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刑法治理理念,而且其颁行标志着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中应当确立刑法治理理念。对刑法治理理念应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下,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方面予以具体展开。 相似文献
5.
张立刚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8-1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改革的推动意义自不容否认,但7处缺憾的存在却使得《刑法修正案(八)》略显粗糙:以刑法修正案消融刑事立法解释的非法性;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总则的合宪性质疑;引入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对未成年犯的过度轻刑化待遇;取消死刑罪名、死缓限制减刑导致刑罚体系结构不谐:社区矫正“尴尬入刑”:危驾入刑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6.
邢飞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4):97-100
从1999年《刑法修正案》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仅仅12年时间,我国刑法就新增了34个罪名。在入罪方面,犯罪门槛不断降低,危险犯立法模式不断增多;量刑方面,尽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但刑罚总体趋严。这些罪刑变化的背后不仅表现出我国刑法对安全刑法理论的回应,更表明我国刑法对积极一般预防学说的采纳,刑事违法性实质从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做了较大修正,不仅严密了贿赂犯罪刑事法网,而且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是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规制的一次飞跃。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对行贿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效果究竟如何,仍然依赖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力推进、刑事政策的正确引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因此,面对行贿犯罪之猖獗顽固,刑法规制需更加从容理性,方能收到标本兼治之效,从而预防和控制贿赂犯罪这一社会积弊。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了从宽处罚措施,使我国在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修改内容与现代刑法理念相契合,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立法中增加排除老年人累犯、降低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废除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例外以及分段设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10.
沈玉忠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4):104-109
随着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的颁行,偷税罪罪状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对偷税罪罪状设计的历史考察,结合分析《刑法修正案(七)》中偷税罪条文内容的修改,不难发现,逃税罪罪状的新设计透射出理性与宽容的光芒,这与当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这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进步性。另外,逃税罪罪状的重新设计使得人们重新审视逃税行为的本旨等问题,因此,逃税罪罪状的新设计是刑事立法史上里程牌式的标志并非是“过誉”之词。 相似文献
11.
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刑事法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刑事法治的宏观指导,强化了刑事法治的经济功能,完善了国家安全的刑法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2.
黄伟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6):11-16
刑法修正案正越来越成为刑法修改的常态方式。刑法修正案(一)到(六)以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刑罚力度为特色。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延续了以往修正案的重刑思想,但有自己的特色。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立法目的的强调上值得肯定,在刑罚轻缓方面有所突破,但仍然存在诸多可探讨之处。强调反腐,但忽视了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契合;修法技术有缺陷,行为构成不规范;配套法律不健全,入罪理由太勉强。因此,刑法修正应把握好定位,严格坚持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规范刑法修正的程序。 相似文献
13.
董晓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76-79
作为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从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发挥的视角观察,绑架罪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余地,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如何刑事立法如何走出个罪,实现类型化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郎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2):149-160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次对刑法的修改,是我们国家刑法史上非常重要又十分重大的一次修改。它在刑法理念和刑法制度方面都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跟大家一起来研究学习这样一个法律修正案,对我而言也是一次很好的对刑事立法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刑法修 相似文献
15.
黄伟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6)
刑法修正案正越来越成为刑法修改的常态方式.刑法修正案(一)到(六)以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刑罚力度为特色.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延续了以往修正案的重刑思想,但有自己的特色.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立法目的的强调上值得肯定,在刑罚轻缓方面有所突破,但仍然存在诸多可探讨之处.强调反腐,但忽视了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契合;修法技术有缺陷,行为构成不规范;配套法律不健全,入罪理由太勉强.因此,刑法修正应把握好定位,严格坚持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规范刑法修正的程序. 相似文献
16.
蔡雅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4(5)
刑法修正案是目前我国刑法修正的唯一模式.晚近十余年通过的八个刑法修正案,不但对国内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了及时的反应,而且有效地回应了我国已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这种回应既是国内刑事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表现,也体现了中国刑法不断走向国际化的趋势,具有及时性、广泛性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国际公约在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7.
张昱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32-35
坦白是我国刑事政策中重要内容之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刑法修正案(八)》更是第一次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将其明确体现在刑法中。进而,凭借《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也首次完整的在总则中确立了"自首和坦白从宽"的刑事立法。笔者拟结合自首的基本原理及其司法解释对坦白予以分析,认为在认定坦白的过程中,应当从坦白的本质出发,即:犯罪分子自身的认罪和悔罪,以及为司法机关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对行为是否构成坦白进行考察。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坦白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8.
马学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55-58
我国刑法第89条第一款关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一立法规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第3条和第12条的规定予以理解和适用.对于跨刑法修正案的行为如果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前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不应适用该立法规定.刑事指导案例中周某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前实施的非法获取他人电话通话清单的行为不... 相似文献
19.
王占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3)
刑事禁止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增设的约束性措施,为禁止该类犯罪人在特定期间实施虽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不利于改造或可能诱发再犯罪的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作为刑事禁止令的法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前有必要厘清刑事禁止令的内容、法律责任以及与其他相类似制度的区别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5)
“轻罪”系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随着轻微犯罪的案件数量及比例逐渐升高,刑法修正案所体现的“轻罪化”特征愈发明显。轻罪刑事政策实现了对传统重刑主义的扭转,罪刑设置从“厉而不严”转变为“严而不厉”,刑罚功能从以威慑警示为主转变为以教育引导为主。轻罪刑事立法可以避免动辄适用重罪、弥补法律规范空白、塑造民众的规则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刑事立法举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3个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避免了轻罪重判,危险作业罪具有积极预防的效果,高空抛物罪补充了民法救济的不足。未来轻罪刑事立法应考虑到危害行为的类型化,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总结和预见犯罪规律以建立类型;注重与刑法谦抑性的调和,严格把控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预防刑法中“危险”的限度,只有达到“重大”程度的法益侵害危险行为才能为预防刑法所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