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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在走向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临严竣的考验,作为解决亏损企业出路之一的(破产法)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处理破产企业的司法实践给律师实务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作为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参与者,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及清算组搞好清算工作是律师实务面临的新课题。笔者曾作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湖北国华家电有限公司、湖北中南石材有限公司等三家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组长,在破产清算工作实践中,深感有关的法律问题尚须进一步探讨。一、关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应从该企业的注册资金入手的问题《企业破…  相似文献   

2.
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业务活动,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代理;一类是参加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案件诉讼程序,律师业务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破产宣告前;(二)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清算与分配。由于各阶段业务活动的性质不同,工作的重点、范围亦不同。本文就其主要业务活动及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第一,律师在破产宣告前的业务活动破产宣告前,律师业务活动主要是提出破产申请和申报债权。一、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主要是为债权人进行,债务人通常由清算组代表…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大代表,现在遇到了有关破产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以利于依法施政和依法议政。一、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后,若发现有个别财产未被纳入破产程序参加清算的债权,其财产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若不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亦未进行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1年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和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代表康建新康建新代表:破产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都构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  相似文献   

4.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建立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破产淘汰是通过破产程序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淘汰落后企业对企业来说是一次生产经营的失败,但对社会说来却是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这是市场经济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在企业破产清算活动中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还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不仅债权人需要律师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债务人(破产企业)也得要律师维护自身的利益,律师还是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之一,所以在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全过程中离不开…  相似文献   

5.
破产清算组织,又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的工作机构。破产清算组织的组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建破产清算组织的时间;二是由谁来选任破产清算组织成员;三是选任哪些人为破产清算组织的成员。以上三个方面,中外法律均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拥有的,可供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它是破产清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指向的对象,是破产清算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西方国家,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有两种立法理论,一是固定主义,二是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膨胀主义则认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仅应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而且还应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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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保证债权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往往涉及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保证债权,但由于保证方式不同、破产企业在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加之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完善,使审判实务中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保证债权的处理比较混乱。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在破产企业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如果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解除,债权人及被保证人均无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自不待言。问题是,在主债务人未履行主…  相似文献   

8.
在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由始至终离不开破产财产,它既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又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破产企业职工得以妥善安置的一种途径。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定位及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杜会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所以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和学说: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固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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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叶正英问:某村办砖厂负债超过资产约80万元,债权人要求砖厂破产还债。砖厂开办时注册资金45万x,其中贷款30万元(本息未还)负债经营,某村自筹15万元,但某村实际并未投入。请问:若法院宣告砖厂破产,是否应将开办者本实际投入的注册资产算作破产财产清算?本刊法律部答: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应当确定其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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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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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的规定是建立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依据,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企业面临市场竞争越趋激烈,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护法神的律师,务必深入研究并切实解好这道新颖而又深奥的课题。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律师业务种类及其要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律师业务可分为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和担任破产案件代理人两大类。律师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其活动具有公益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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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的归属汤维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债务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所有者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归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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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汪世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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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虽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个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结合以上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织处分破产财产之前,h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2.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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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发挥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果。一、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指定成立的,是国家机关为完成特定任务而成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与地方政府的临时性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清算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独立地进行活动,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约束或指令,债权人、破产人也不能对其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和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并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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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务中,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是合并在破产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不单独由法院知识产权庭处理。虽然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往往被忽视,在破产清算时被遗漏,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这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对于商业秘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处置情况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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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 《行政与法》2009,(4):91-94
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或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在清算程序中进行分配的财产,其与债务人财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破产财产只限于积极财产,而且破产人须对该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另外一些特殊财产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处理,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同时,笔者对新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论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被规定,后相继为各国民法所承认。抵销出现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只是十几年前的事,1986年12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此后,1997年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才再次出现涉及抵销的内容,该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但上述法条只是特别法对抵销的特别规定,直至《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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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具有避免程序重复的功能,可以缩减有关的费用,达到程序经济的目的。我国现有破产立法、司法解释对破产抵销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关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不仅原则,且“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提法也欠妥当,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何来破产抵销,应当是“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抵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虽对破产抵销权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仍不够全面。本文着重对当前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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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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