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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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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和张某系同学,某日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球打在原告左眼上,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原告以张某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诉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学校对原告侵害也无过错,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认定在社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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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某区检察院对王某等三人共同盗窃案向某基层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中只有王某一人委托了辩护律师。案件如期开庭,控方亦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结束后未进行当庭宣判。在等待宣判期间,三被告中的赵某委托了律师。法官以应当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为由要求重新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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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4月,王某新婚之喜,张某应邀到王某家中赴宴。就餐时,王某安装在房顶的音箱落下,砸在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倒。后经诊断为一级伤残,特级护理,系植物人状态。住院一个月后, 王某开始拒付医疗费用,张某出院回家治疗。同年8月,张妻索要医疗费未果,以张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28万元。另外,张某兄妹5人,张母71岁,张女17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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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酒店原为王某承包经营。后王某将经营权转给张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间 ,酒店所有人与张某同时签订了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张某因上述两份合同付给王某转让费10万元、付给酒店所有人首年承包费5万元。该15万元价格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酒店所有人认为自己有点吃亏 ,王某不应该取得10万元转让费 ,理由是王某无权处分酒店的资产及经营权 ,但又不愿直接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是酒店方和张某达成默契 ,以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宣布其与王某的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王某返还转让费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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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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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2)
自诉人:朱秀琴,女,43岁,福建省福鼎县潘溪乡计划生育专管员。 自诉人:朱良发,男,50岁,福建省福鼎县建委副主任,朱秀琴之兄。 自诉人:沈珍珠,女,47岁,福建省福鼎县水产渔需站职工,朱良发之妻。 被告人:唐敏,女,34岁,原系福建省厦门市文联作家。1989年12月26日被逮捕。 自诉人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敏利用写小说对死去的王练忠和自诉人进行诽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因唐敏的诽谤行为使自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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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周某、覃某、方某系同村村民。1998年,该村出现“小字报”,对4被告的人格、名誉进行污辱。另外,4被告的76棵树木也被他人剥去树皮。公安机关的文字鉴定结论“小字报”均系原告张某书写。当地派出所在调查4被告76棵树被剥皮一案中,给警犬提供嗅源后,警犬在众多群众的鞋子中先后3次衔出张某的鞋子。4被告据此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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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0日清晨,某市张某送其子上学途中,被迎面而来的公共汽车撞倒,父子俩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鉴定,司机违章驾驶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前,张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公交公司给予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对李某物质赔偿的请求法庭予以受理,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受理却存在很大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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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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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的公诉案件不同,诽谤罪、侵占罪等属于自诉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并不受理,需要自诉人自己到法院提出自诉,以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自诉人而言,这类案件最大的难题在于举证,因为相对于公安、检察等公权力机关,个人的举证能力较弱.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能起到关键性作用.河南的王明诽谤刑事自诉案就是这样一个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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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公司院内临时停车后.王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收拾东西时.原审被告陈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顺利扭转该车点火钥匙并启动汽车行驶,撞伤正在院内洗衣服的李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系该肇事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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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与王某在一起同居并合伙经营,后王某提出分手。因分手问题及合伙经营期间的经济问题,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不满,遂生报复之念。2006年夏季,被告人张某先后找到被告人马某、孙某等人,策划由被告人马某负责寻找艾滋病人,抽取艾滋病人的血液,由被告人孙某、朱某负责找人给王某注射艾滋病人的血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