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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王某购买了一套新住宅.因自己去外地办事便委托朋友雇佣张某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对新房进行改水、改电,并将客厅的暖气管道掩埋在墙体内,材料由王某自己购买,劳务费2500元.15天后,张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了装修任务,王某验收后按约给付了劳务费.2011年10月,王某家卧室暖气活接处漏水,因王某未在家中居住,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卧室地板、床和衣柜被水浸泡.2012年2月,王某家掩埋在墙体内的暖气管道漏水,将邻居家房屋浸泡.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多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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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被告郭某将陈巴尔虎旗某小区的一个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该房屋发生的取暖费由王某负责承担"。被告王某未如约向原告某热力公司缴纳热力费,原告陈巴尔虎旗某热力公司将王某、郭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承租期间的供热费8700多元及滞纳金4000多元,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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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贵州》2005,(20):54
【案情介绍】1992年至1994年,王某的邻居韩某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 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为此,王某曾多次要求某区规划局依法处理。1994年4月,韩某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某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王某再次前往某区规划局,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某区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某送达了《关于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某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某送达。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某区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5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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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苍山县的农民王某来县检察院反映,2004年秋,他把自家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承包地化零为整,与本村村民刘某议定后,拿自己其中的一块承包地与刘某进行了调换。可2005年夏天,刘某反悔,提出与王某调换的土地不算数,等秋季换茬后仍种自己原先的土地。王某认为,调换土地是双方自愿的,又没有强加于人,咋能想怎样就怎样。双方争执不下,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法院支持了刘某的意见。王某怎么也想不通,于是又来到检察院问个究竟。经检察官们耐心解释,王某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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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工运》2006,(2)
男青年王某与女青年赵某于1998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赵某多次催促王某去办理结婚登记,但王某总是不去。后来赵某发现,王某不肯与她正式结婚,是因为与另一女性李某关系暖昧,并且二人也有着同居关系。到2002年4月,赵某已怀有7个月的身孕。王某不想要这个孩子,便动员赵某引产,并写下书面保证,内容为“保证引产后与赵某办理结婚手续”。赵某信以为真,到医院做了引产。但事后,王某并未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相反,赵某引产一个月后,他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同居关系。解析:王某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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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秋收时节,独贵塔拉镇康某等6位农民工却没有如期收到自己辛辛苦苦打工赚得的工资。无奈之下,康某等6人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要求雇主张某、王某给付所欠工资共计40000余元。经法院查询,康某等人被当地的小工头张某、王某雇佣,于2013年7月给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做下水排污管道铺垫工作。工作完成后,张某、王某按照约定给付康某等人工资10000元,并承诺欠下的400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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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中午,王某从包工头贾某指定的小饭馆吃完饭,乘坐机动三轮车返回工地的途中翻了车造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包工头贾某与某市一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因此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王某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是由贾某雇佣,由贾某支付工资,贾某与王某形成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故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法院则认为,建筑公司与贾某签订了承揽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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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应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一起夫妻共有二手房转让合同纠纷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市采荷新村房改房一套 ,房屋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孙某 ,没有登记共有人。协议离婚时双方亦未明确该房所有权的归属 ,后因此发生纠纷 ,经法院判决认定 ,此房系王某与孙某双方共同所有 ,由孙某居住使用。2002年5月29日 ,孙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并伪造王某签名和印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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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田某是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县司法局长。2004年7月,田某的女儿薛某毕业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同年11月分配到本县法院工作。2006年6月的一天,田某为了尽快将其女儿从本县法院调到某市所在地的某区司法局,便给本县人事局长王某打电话,要求将薛某的工作关系以本县司法局工作的名义调往某区司法局,并说其他手续随后补办。在田某的再三要求下,王某安排人事局具体承办人先为薛某办理调出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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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系未婚女青年,参加某城市举办的英语培训班学习英语。在学习期间,结识了一名澳大利亚籍的男青年李某。李某的英语基础较好,王某经常找到他,请求李某对其进行指导。某日,李某约王某到其住处学习英语,采取强暴手段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告发,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对李某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承担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告知其依据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办法。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侵害其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个一审判决公布之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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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到法院打官司,靠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就有可能输了官司。一团一个体户李某于去年12月向某打米厂王某赊了1670元的米糠,并出具一张欠条。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找到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以为没有欠条就没有了证据,耍无赖说我再看一下欠条,在接过欠条后他竟当着旁观几个人的面将欠条撕毁,从而引起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近日,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按照调查的事实,结合证人证言,对李某当众撕毁欠条的行为予以确认,并确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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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河刑庭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3,(9)
宋金贵原系七台河市仁合煤矿副矿长。2010年1月中旬,为了与主管煤炭生产和安全工作的桃山区副区长兼煤炭局局长王某增进感情并得到进一步关照,借春节看望的名义来到王某办公室,送上五万元钱。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宋金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