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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企业涉外业务量的提升,各类涉外商事争议持续涌现。在相关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少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在该类国际仲裁案件中,中国律师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只是充当中方当事人与国际律所之间的桥梁,也开始以主办律师的身份主导整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仲裁与中国内地仲裁在许多方面均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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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是美国法院承担的公约义务。但近几年来。美国法院的一些判例以缺乏管辖权或诉讼地不方便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某些国际仲裁裁决,在国际仲裁界引起较大的争议,也使得国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本文以最新的案例和翔实的资料为基础,对美国法院如何确定国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及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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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涵义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针对一国而言可称涉外商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1] 国际商事仲裁在13-14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林立的时期就已经出现,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仲裁法,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许多国家在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的同时,往往也适时地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汲取了有益的成份。[2]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通过不懈的努力,先后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协调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冲突,不断完善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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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内容存在些许缺陷的书面文件。一个仲裁协议是否瑕疵仲裁协议,取决于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规定的过于严苛,使许多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瑕疵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丧失了仲裁救济途径。我国的仲裁法亟待完善,亟待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应当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仲裁法律,使我国的仲裁法与各国法律保持一致,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海运大国,我国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争议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案件仲裁中心,这样才能与我国的贸易大国、海运大国地位相匹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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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交流日益密切,纠纷迅速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既便利又有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青睐。近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越来越多,但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却极为有限,我国急需一批既精通国际法律知识、又具备较强英语能力的律师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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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传统上不乐意接受将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而更倾向于将争议诉诸中国仲裁机构或法院,主要是基于国际仲裁费用高昂的考虑。国际仲裁有时甚至被认为是只有大型跨国公司才承受得起的"奢侈品"。但是,国际仲裁费用高昂并非"命该如此",对费用成本的控制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涉案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设计,以使仲裁成为高效、经济并有助于企业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仲裁的费用主要有三大部分组成:律师费用、专家费用以及仲裁员的费用。本文通过描述国际仲裁的费用构成,分析影响仲裁费用水平的因素,提出一系列能够有效控制成本的切实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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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即以何种法律为标准来评价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 ,它对一个仲裁案件的命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样一个重要问题 ,又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仲裁协议虽是关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 ,但它本身也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 ,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往往就成为解决双方实体争议的先决条件。因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支配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时 ,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和适用问题就成了必须研究的课题。综观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实践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在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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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不断攀升,国际投资法以及投资条约仲裁凸显其重要性。但由于投资争议的特殊性、有关实体法的模糊或缺失、程序法的缺陷,出现了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实际上危机一说有夸张之嫌。经过制度化的改良,如通过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合并审理、遵循先例、加强投资条约仲裁的公共功能等,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正当性缺失可在相当程度上得以矫正。同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还应该细化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限制管理国家风险、推动ADR和DPPs,以有效地防止争议发生和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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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加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备,按照我国(仲裁法)而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必然会遇到某些实践上或理论上的问题,本文谨就有关问题谈一些认识和看法。一、审理涉外仲裁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审理涉外仲裁案件除了在程序上须适用中国的仲裁法等法律外,其所适用的法律可能是中国或外国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涉外仲裁案件与单纯的国内仲裁案件相比,在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与该案件相联系的几个国家的法律都有适用于该案件的可能,即仲裁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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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未经仲裁裁委员会裁定的劳动争议投诉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违背了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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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一些主要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国际商事中的可仲裁事项的确定标准及其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现行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作者认为,国际仲裁协议项下的某一特定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归根结底取决于相关国家,特别是对特定案件事实管辖的法院所在国对仲裁所实施的公共政策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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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事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往往会将争议解决的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广泛采用,有关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在国内立法中受到重视,在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国对待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态度迥异,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差别,导致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历史发展沿革及其法律价值,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渊源,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典型案件,找出法律规则上的异同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法的完善,对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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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某些案件受理范围发生意见分歧以及同一案件既涉及劳动(人事)争议又涉及民事纠纷应由哪一部门受理等受理案件范围、交叉案件的受理、申请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处理争议程序等劳动人事仲裁立法尚无规定或认识不一,应研究确定划分受理案件范围的标准、交叉案件受理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完善处理程序,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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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4)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