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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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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制度体系形成复杂的关联性,决定了其功能发挥的多领域性和开放性。当宪法适用主体可以穿梭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同时又承担从法律体系内部界定宪法涵义的任务时,需要有清晰的领域意识,形成有区别的价值目标、理论逻辑和具体方法,否则宪法作为法的规范功能可能被削弱。从中国宪法适用实践看,宪法表现出在不同领域间灵活的功能转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目标可以在多领域同时运用宪法作为政治正当性或目的正当性的规范支撑,在进行合宪性判断的场合,也往往需要考虑民主回应性从而采取多层次的说理和论证结构。制度化、制度权威、合宪性判断分别指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在国家的民主建设、社会共识凝聚以及宪法争议解决等领域发挥的关键功能。通过在理论上建构“领域自觉”,可以帮助宪法适用机关厘清宪法功能发挥的领域,深化中国特色宪法实施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2.
章剑生 《法学论坛》2005,20(4):95-98
一国的宪法是支撑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规范基础.从世界范围看,作为支撑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宪法规范主要有三种表述即"正当法律程序"、"法律(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为行政程序正当性提供规范依据,但是我们可以从"主体参与"和"法治国家"的宪法规范表述中,获得行政程序正当性在宪法规范上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3.
仪喜峰 《河北法学》2012,(12):78-84
人格尊严的规范被誉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格尊严既是"规范宪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判断宪法正当性的重要基石。规范宪法要求涉及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必须完备、充分,并积极吸收国际条约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宪法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人格尊严保障的主体广泛性、标准复合性以及方式多样性等途径得以体现和证明。  相似文献   

4.
任何一部宪法总是由宪法规范所组成的宪法整体,宪法所规范的行为则是宪法本身所调整的对象,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上观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宪法规范涉及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根本行为准则。因此,宪法规范是根本性的规范,它所规范的行为则是根本性行为准则。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神圣的(权威的)地位。涉及宪法规范的行为也同样具有这样的性质。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改革方面,首要是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包括司法错误论、司法价值论与司法效果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场域,包括司法正当与大局正当,个案正当与整体正当,实质正当与形式正当,程序正当与结果正当.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行动体系的模式,就是刑事司法行为的目标体系、规则体系、主体体系、资源体系、交换体系和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6.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7.
吕萍 《法治研究》2012,(7):11-16
《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体系中不属于宪法范畴,但其特殊的功能实质上就是实现宪法功能的最直接路径之一。《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打击犯罪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通过划定权力边界和规范执法行为来限制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滥用。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  相似文献   

8.
完成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是支配"五四宪法"的核心目标。在此目标的支配下,"五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蕴含明确的政治指向和强制色彩,它不仅具有公民权利的属性,而且要配合政治现实的需要。"五四宪法"将革命建国的目标法律化,基本权利规范相应要服从以国家建构为核心的政治过程,发挥对不同群体的价值规训与统一功能。然而,片面强调革命建国的政治目标,则使宪法实践出现畸形。当我们走出革命的国家观,国家正当性的依据就要从革命胜利这一历史事实转化成宪法成立这一法律行为。为此要倡导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功能,构建个人与国家受宪法和法律支配的新型秩序。  相似文献   

9.
法益的体系性位置与功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益的体系性位置可以从法益与实定法的关系、讨论法益问题的领域两个角度来分析。在不同领域内讨论的法益,有不同的概念选择,发挥不同的功能。犯罪立法概念中的法益只能是宪法性法益,其功能在于为刑事立法者提供适当的刑事政策标准。犯罪司法概念中的法益,在入罪判断时只能是后刑法法益,可以指导解释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在出罪判断时只能是宪法性法益,通过法益价值的衡量,对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进行正当化处理。  相似文献   

10.
王世涛 《当代法学》2021,35(4):83-92
不同于基本权利,基本义务有其独特的逻辑结构和话语体系.纳税基本义务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公民纳税法律义务的宪法设定,同时作为宪法委托,构成立法者制定税收法的宪法依据.纳税基本义务并非自然义务或道德义务,而是宪法确立的法律义务.宪法上纳税基本义务具有不同于法律上纳税义务的本质特征和规范效力,其构成判断法律上纳税义务合宪性的标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宪法规定,为纳税基本义务确立了正当性的宪法基础.纳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基于国家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进行的强制而在于纳税人的同意,表现为由纳税人参与的民主机制,由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形成的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的契约.如果没有宪法依据,法律甚至行政命令可以直接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征税权就会演变为缺乏制约的专断权力.因此,纳税义务法定的基础是纳税义务的宪定,税收法律保留的前提是税收宪法保留.  相似文献   

11.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合完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2.
合宪性推定是宪法审查中一种重要方法。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尔后逐渐被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所采用。国内目前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认识尚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借鉴,不在于简单移植,重点在于从一般原理的角度来探求其所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从人权价值、规范体系、经济理性等多角度对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可发现合宪性推定是一种原理性的宪法方法,根基于宪法的最高性、法官的经济理性、人权的目的性、国家权力的手段性等。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论证,在折射出目前宪法方法的贫瘠的同时,也有助于摆脱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方法论困境,进而体现出宪法方法兼具政治与法律的特性。  相似文献   

13.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建构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内在功能,克服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制的弊端和微效,我国应参考世界通行做法,导入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20年来,决策层总是以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抵触而拒纳,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误读。其实两者不矛盾,可以共存。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我国最好建立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相结合的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翟国强 《法学研究》2014,36(3):82-94
与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实施模式不同,宪法审查并非中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中国司法机关不能根据宪法直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而作为有权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做出过宪法解释或宪法判断。这是中国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但不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全部。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宪法更像一个政治纲领式的宣言,更多依靠政治化方式实施。伴随着法治化进程,中国的宪法实施逐渐由单一依靠政治化实施,过渡到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推进、相互影响的双轨制格局。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体现为执政党主导的政治动员模式,而宪法的法律化实施则是以积极性实施为主、消极性实施为辅的多元实施机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的双轨制,可以为描述中国宪法实施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5.
李友根 《法学评论》2020,(1):148-159
对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实践中,针对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分别存在着合理审查、中等审查和严格审查等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经济领域的法律,一般采用合理审查标准,但近年来在涉及言论自由的经济领域,其审查标准往往会提高。在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如果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发现法律存在违宪嫌疑时,可以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机制,并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以决定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审查中,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不宜直接采用合理审查标准,而应提高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6.
王保成 《现代法学》2004,26(6):99-104
宪法权威的大小受制于社会发育的情况,只有在市民社会发育良好,并且能同政治国家形成有力制衡的条件下,宪法权威才有可能逐步形成。宪法实施的积极的、主要的、基本的方式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在违宪审查机制的作用下,确保立法机关的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在统一;在相关立法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宪法司法化,直接援引宪法规范维护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乃是宪法实施的一种辅助方式。在宪政秩序不健全的社会,关注各种宪政事件,对于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The question of legal legitimacy, liberally understood, is that of whether anyone has a morally justified complaint about impressment into compliance with a particular law or set of laws. A good constitution may possibly contribute towards a liberally legitimate practice of national politics. This essay is concerned with one way in which a constitution, no matter how excellent, cannot thus contribute. We cannot use judgments regarding constitutionality to bridge the gap that must always exist between judgments regarding the validity of controversial laws and judgments regarding their legitimacy. We cannot hope to solve in that 'contractual' or 'procedural' way the riddle of government by consent in modern social conditions of deep ethical plurality and conflict, because we cannot successfully combine a proceduralist idea of 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 with a content-based conception of the binding virtue for constitutions.[O]ur exercise of political power is proper and hence justifiable only when it is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a constitution the essentials of which all citizens may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endorse in the light of principles and ideals acceptable to them as reasonable and rational. This is the liberal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1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aims to bring to light the law–society dynamic relationship in 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 by engaging with the question of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pistemology. It first reframes the debate surrounding legal and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as one concerning the state's ‘epistemic competence’ in governance shap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n traces how constitutional ordering has given rise to the ‘knowledgeable state’ by setting a unique social dynamic in motion: the ‘epistemico-political constitution’. Using the example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s initial response to the COVID-19 pandemic, a the article presents a two-part argument. First, constitutional ordering institutes a process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embedded 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 a unique law–society dynamic – that responds to governance needs. Second, given the current law–society dynamic in the suprastate political landscape, the legitimacy challenge facing expertise-steered global governance is further intensified as more crisis responses are expected from outside the state.  相似文献   

19.
周婧 《现代法学》2007,29(4):174-178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此后,农业生产者的纳税义务即被免除。其实这种取消农业税的措施,在宪法理论上可以被称为"优惠措施"。如果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作为一项抽象性的立法决定,取消农业税的惠农措施并不一定具有合宪性;因为作为一项针对特定主体的优惠,对于其他主体可能会产生不平等,从而有违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但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却是需要通过宪法上特定的审查标准;只有通过这种检验,优惠措施才能获得那种可通过违宪审查的宪法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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