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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在伦敦,司机想拿到出租车驾驶执照非常困难。首先需要有个人驾照,凭此去参加伦敦出租车司机的专业考试,分笔试和实际操作两步。和一般驾照的笔试不同,出租车司机笔试考题会问"如果商业街的出租车停车位已被同行占满,但还有乘客想要租车,该怎么办?"这的确不是一般人能轻松过关的。  相似文献   

2.
胡权明 《中国审判》2014,(10):92-93
案情回放:毒驾致六死四伤 被告人李某自2009年以来,一百驾驶他人的皖AKH088本田雅阁轿车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从2013年开始,李某将该车悬挂上皖ADY520假车牌后继续驾驶。1月6日和8日,李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两次吸食冰毒后驾驶该车辆。9日15时许,李某与王、李两名被害人再次吸食冰毒后仍由自己驾驶该车,车上载有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以及牛某,车辆准备从安徽省肥东县驶往合肥市。  相似文献   

3.
宋瑶 《法庭内外》2013,(12):26-27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节能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逐渐受到大众的欢迎。但同时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不当驾驶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经过调研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不当驾驶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0年的56件升至2012年的97件。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日本刑法2001年设立的罪名,目的是实现对恶性交通犯罪的重罚化.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故意犯,其构造类似于结果加重犯,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在交通事故被害人亲属的推动下立法的,关于其立法动机和立法方式,理论上存在争议.同时,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构成要件中有许多规范性要素,关于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也很激烈.总的来看,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设立后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一般预防作用,值得我国刑法借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不能合理地处理恶性交通犯罪,因而有必要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我国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借鉴日本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设计.  相似文献   

5.
李文华  苏杰 《人民司法》2012,(12):13-14
【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6.
试论自行车交通在我国大城市交通中的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怀远 《政法学刊》2002,19(1):54-56
自行车交通优点和缺点并存决定了它是我国大城市公共交通的辅助和补充,它具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因此,宏观上,自行车交通仍有必要存在下去,但要限制它的发展;微观上,完善自行车交通法规,加强对自行车交通的组织和管理,仍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违反交通法规处罚办法的角度,将中国于世界主要国家在违反交通法规处罚办法方面做了对比。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了各国违反交通信号灯、酒驾、违规遮挡车牌号、超速驾驶、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办法,提出了完善我国交通法规建设的5条对策。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正式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一立法规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既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规范,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本文认为修正案八草案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情节恶劣"表述模糊,建议做出明确解释;建议在条文中增加一款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汤珍 《法制与社会》2013,(24):267-268
在法治社会显著进步的今天,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也有学者坚持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认为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本文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持支持态度,认为其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从立法层面来讲,危险驾驶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来,随着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危险驾驶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去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使得此类行为更有研究的必要性。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近三年来黑河市交通肇事及受案的基本情况;文章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支撑危险驾驶罪的核心理论——抽象危险理论。第三部分,结合社会风险控制理论,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必要性。本文认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符合时代的需要,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只有对危险驾驶行为提前介入,才能更好的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保证基本交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将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分为畅通类与安全类两大规范的基础上,归纳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的共同法律特征,定义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揭示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而提出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的新认识,指出了主流观点认为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方面可以为过失的误区.本文研究价值是,为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3.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组织管理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骑电动自行车被其他机动车辆肇事致死致伤的人数逐年增加,市、县(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以2%-4%的幅度递增。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除机动车外,另一大安全隐患。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了电动自行车和汽车等发生碰撞造成伤亡外,现在电动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苏阳 《政府法制》2009,(22):11-11
很多从国外回来的人,特别是既考过国外驾照又考过国内驾照的人,都有一种普遍看法:国内考驾照太容易了,几乎只要交钱就能轻松拿到驾照。那么,其他国家的驾驶培训、驾驶证考试又是怎么做的?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交通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如成都市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杭州市胡斌街头飙车致人死亡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八次修正,包括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机动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因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9.
非常故事:不为获利的抢劫 晓雨(化名)被批准逮捕时,才17岁。他个子不高,偏瘦,与人说话时显得有些胆怯。就是这个看起来没有什么攻击力的大男孩,从2009年8月到9月,先后5次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劫,而且手法相同,都是以骑自行车的女性为抢劫对象,发现有把包放在车筐里的,就尾随寻找机会,得手后驾驶摩托车快速逃跑。  相似文献   

20.
羊春乔 《检察风云》2012,(22):12-14
公务员招录改革以来,"凡进必考"已成制度性准则,然而,一些地方不时曝出的"萝卜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让考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在每一起招考舞弊事件的背后,几乎都能看到权力寻租的影子。建议一:改革招考程序,将笔试放在最后环节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虽然从法条原文来看是将笔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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