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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对59件危险驾驶案例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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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玉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6(1)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被告人口供,在办案中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上却又颇费周折。关键是运用口供要能科学地运用传闻证据,补强证据等有关规则,从而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科学判断。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转让具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网吧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让具有合法证照的网吧后未变更登记而继续经营的,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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