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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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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标准,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拟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这一修改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又可有效解决原有刑罚交叉问题,同时具有国内外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资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在修改原有标准之时应注意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定,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层面刑罚的正确适用,即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均衡是建立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相同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类似的犯罪案件,作相当的刑罚裁量,对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但刑事司法裁判中量刑失衡问题颇为突出,危害到了刑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敬畏,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量刑失衡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实现量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3.
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罪刑配置背离贿赂罪治理整体政策基准。一方面,其法定刑配置远高于单位行贿罪,偏离了“重公职贿赂,轻商业贿赂”;另一方面,由于“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其实际量刑又显著轻于单位行贿罪。这就造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制度分裂。“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消解了本罪的严厉性,但却造成数额认定和量刑的混乱。因此,两罪的罪刑不均衡应通过立法而非司法方式调整。从立法论上说,应通过升高单位行贿罪法定刑,明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标准的方式达到两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4.
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依据,是能否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键。掌握量刑情节的分类,明确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应当情节、可以情节;单功能情节、多功能情节的内客及其适用规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亦是实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也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前网络传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不够完善、对接错位,以现实社会传销为靶子制定的法律标准难以应对网络传销的问题;在司法方面存在司法人员重点关注客观方面而忽视犯罪构成其他方面,忽略违法性认识在定罪中的影响、量刑标准混乱等问题。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网络传销犯罪数量激增,完善网络传销犯罪认定、处罚标准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提倡刑法谦抑性、制定司法解释要符合刑法原意、调整传销组织的认定权、加强司法队伍的质量建设。  相似文献   

6.
基于当下"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败治理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的建设,《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正,有力地回应了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求。就立法设计的动因而言,受贿罪乃是立法修订的核心,就制度运行的实效而言,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刑罚配置的修正,廓清了立法适用的逻辑路径。但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独立界定、受贿罪量刑的定量标准、酌定情节司法裁量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  相似文献   

7.
论新刑法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贯彻了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高度统一的价值观念。保护社会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明确确立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增设无限防卫权,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建立严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构成网络,预见性地设定犯罪等方面。保障人权方面主要体现在:确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死刑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定罪和量刑的明确化。  相似文献   

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犯罪存在严重的处罚畸轻问题,不仅违反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失据和量刑畸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贯彻"充分评价"原则,以致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和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私分单位受贿财物行为未进行充分评价;就后者而言,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因公犯罪"、"奉公行事"的错误理念或者错误地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外在力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既要贯彻"充分评价"原则,又要注意单位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应当合理控制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和处罚强度,结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严格自首的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根据具体案情逐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也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理由并充分论证。  相似文献   

10.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单位与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故意型单位犯罪,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仍然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由于犯罪的情形复杂多样,自首的形式同样复杂,自首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到对自首犯如何裁量刑罚的问题。因此,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认定自首情节在整个量刑情节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4.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量刑应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概念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应力避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量刑的不均衡,完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量刑配置,妥善解决其量刑标准适用的冲突。当然,我国不可能有专门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其量刑根基依旧建立在现有恐怖活动犯罪范围内。  相似文献   

15.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量刑应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概念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应力避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量刑的不均衡,完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量刑配置,妥善解决其量刑标准适用的冲突。当然,我国不可能有专门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其量刑根基依旧建立在现有恐怖活动犯罪范围内。  相似文献   

16.
无犯罪便无刑罚,无刑罚也无所谓犯罪,罪与刑自出生便是密不可分的。即使是在因罪生刑这样一种司法模式之下,也不应将刑罚独立于定罪之外。以刑制罪是通过对法定刑的比较反向制约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对于弥补立法及因罪生刑的司法模式下个案的罪刑不均衡具有重要意义,是罪刑法定的应有内涵和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对法定刑的比较,是以刑制罪应用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应当重视量刑情节的研究陈航从理论上讲,作为罪刑关系法的刑法,其落脚点是刑罚。"在刑罚中表现了刑法的灵魂与思想"。[1]就司法实务而论,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其中,定罪是定性分析,量刑则是定量研究。如果我们详加思考就不难发现。后者"往...  相似文献   

18.
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最初分别是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所构建的罪刑关系理论。两派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是一元的,所构建的罪刑关系也是一元的。随着两派观点的逐步融合,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逐渐由一元走向二元,这也导致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由一元向二元演变。作为二元的罪刑关系理论,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都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适应。罪刑均衡要求犯罪与刑罚保持对等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该遵循,因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个别化不仅要求刑罚与罪行,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相适应,是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就二者关系而言,罪刑均衡是刑罚个别化的上位原则,刑罚个别化是罪刑均衡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19.
两高《关于办理贪贿刑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贪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的回应;值得肯定的是《解释》对贪贿犯罪明确完善了"概括数额+弹性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职务类犯罪定罪量刑模式上也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在整体透视上,《解释》中仍存在着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数额的无差异化,单位受贿、单位行贿量刑标准不一,条款虚置等体系性阙如瑕疵等问题。虽然《解释》解释已经正式颁布,但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仍待解决。  相似文献   

20.
试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思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将犯罪与刑罚,以及两者的关系明确加以规定,在司法中,法官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古代刑法中不乏光辉的“罪刑法定”思想之存在。它渊源于古代氏族习惯法中的“调处息讼”理念,并在成文法中得到了重要的体现。罪刑法定思想体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为胚胎萌芽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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