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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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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信托财产法律性质的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是基于信托财产而在当事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理解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对正确认识信托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而信托财产的本质问题就是信托关系人以信托财产为核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问题,包括信托财产的地位、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等,其实质就是信托财产究竟是具有哪种权利的属性。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法》为设立准则。《信托法》对信托的涵义、性质、财产归属界定不清引致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存在诸多不妥,应对《信托法》第二条、第八条作出修正,重新明确信托是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由信托合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信托登记三部分构成。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同时有效成立时信托关系成立,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完成时信托生效。  相似文献   

3.
张里安  符琪 《法学评论》2006,24(3):111-115
受托人未能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能违反信托。责令受托人承担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成本,约束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是避免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文以何谓“违反信托”为逻辑起点,分析了违反信托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比较借鉴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  相似文献   

4.
刘光祥 《时代法学》2014,12(5):75-8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并不能随意自由流转,采用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农户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采取信托的交易结构,则会引起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够确定的问题。信托财产的不确定会直接造成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不同,甚至会影响信托的生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同时农民并不是直接的信托当事人,如此并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5.
裴欣 《中国律师》2014,(3):80-82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以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获取收益的信托形式。信托实践中,其交易结构通常为融资方将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受益权分割后部分转让给社会公众投资者,委托人享有一般收益权,并往往同时实施增信措施将基础资产抵押给信托公司。近年来,尽管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规模日渐扩张,但在"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实务认定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并潜藏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信托财产性质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 200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这标志着信托制度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但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很多学者对信托财产的性质特征及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存有较大分歧。笔者就中外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的规定作一比较分析,以此来充分认识我国信托法的优点和不足。  相似文献   

7.
正确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是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笔者在找出我国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及法律地位认识分歧的根源之后,简要论述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从投资基金的社会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从主体角度对信托型基金进行规范,同时希望立法大胆创新,把信托型基金列为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8.
李璇 《法制与社会》2010,(35):114-115
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但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从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及信托实践的需要来看,建立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为保持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同时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托登记的效力宜兼采登记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登记的对象限于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并由现有的权属登记部门承担信托登记职能。  相似文献   

10.
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是一种新兴的对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的金融产品。但由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该类型金融工具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未置可否,因此更多的信托公司和银行机构鉴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尚未参与其中。本文通过对股权性质以及对股权收益权信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分析,推定该金融工具不存在法律障碍,应可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   总被引:66,自引:1,他引:65  
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 ,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 ;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 ,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 ;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12.
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设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闫荣涛 《政法论丛》2009,(5):108-112,F0003
英美两国的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建立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的双重法律体系之上的一种独特设计。在这种归属设计中: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完全所有人,不负有任何普通法上的义务,受益人也没有任何普通法上的权利;但在衡平法上,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请求权,在受托人滥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侵害到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行使其衡平法上的请求权,要求受托人履行衡平法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信托制度异化论——对我国现行信托产品法律结构之评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义刚  郑阈 《法律科学》2009,27(4):146-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突破了我国原先“一物一权”的成文法系传统,导入了“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分离的所有权“二元制结构”。面对这种全新的法律结构,实务界往往将信托当作新的融资工具进行利用。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信托产品并不具备信托所应具备的法律特征,而立法界与理论界对此又缺少相应的回应,信托产品离真正的信托制度渐行渐远。为此,通过对信托法律关系和法律特征的梳理,剖析并解释现行主要信托产品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期纠正现有对信托“实用主义”功能下的错误认识,还原信托的本来面貌。  相似文献   

14.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无疑是最弱的一支。《信托法》的出台并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在真正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主业以后,信托业却长期陷入了低迷。分析表明,在我国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的法系冲突问题悬而未决,受托人容易沦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容易出现对峙僵局,瑕疵承继制度矫枉过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立法缺陷是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状态的重要原因,也是信托制度在我国没有顺利实现本土化的突出表现。可以断言,中国的信托业已进入瓶颈阶段,信托法能否实现本土化是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低迷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   总被引:11,自引:2,他引:9  
盛学军 《现代法学》2003,25(6):139-143
中国信托立法有关财产权转移及信托业管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隐藏在这些缺陷背后的是我国传统民法观念与信托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固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领域宽泛的信托业之间的冲突。不能积极协调甚或漠视此等制度冲突 ,不仅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同时亦难免消解信托制度自身的积极功能  相似文献   

17.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8.
在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难题,已逐渐引起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对国际信托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探讨的目的在于,就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与国外立法作深入研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信托业务在我国将取得进一步发展。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立法尚无信托冲突法,因此,完善我国的国际信托法律适用规则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Jacques  Johanna 《Law and Critique》2019,30(2):201-220

Within a liberal, ‘law of things’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the donative trust is seen as a species of gift. Control over trust property passes from the hands of settlors to beneficiaries, from owners to owners. Trust property, like all other property, is silent and passive, its fate determined by its owners. This article questions this understanding of the trust by showing how beneath the facade of ownership, the trust inverts the relation between owner and owned, person and thing. It analyses the relation that trustees, beneficiaries and settlors have to the trust property and argues that the role of each of these parties can be shown to consist in further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trust property rather than their own. It claims that this protects things from their owners at the same time as it ensures these owners’ ongoing care towards the things they own. This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trust’s status within 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justified as it is by the human autonomy it is said to e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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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李广辉  李红 《河北法学》2005,23(5):20-24
信托源于遥远的古代,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则是从11世纪的英国最先开始的。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基础上,中国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信托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这对于加入WTO之后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发展缺乏应有的预见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信托纠纷案件留下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已成当务之急。首先回顾了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析了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若干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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