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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失灵与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中国市场监管权的制度设计看,明显存在定位模糊、设立缺乏合理考量、配置分散、监管者非专业性等缺陷,实质上是“政企不分”、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以及权力文化等体制痼疾在监管法制架构上的一种表象。因此,必须在推进市场化进程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厘清政府经济职能、明晰政府经济职权的内涵和范围、重塑监管机构、设计适当的控制机制等路径,实现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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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基于银行帐户的建立,即成立存款合同而发端的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其基本属性应该界定为借贷契约而非保管合同或信托关系。在澄清与此有关的认识误解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逐步把握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若干法律特征,并进而理解其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信息不完全——对证券公开规制的一种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息不完全是市场机制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 ,它在证券这一特定“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得到更加充分地显现。公开规制作为国家干预证券市场的特定形式 ,恰是克服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有效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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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therapy of hypoxic solid tum ors[J].BiosciBiotechnol Biochem,2002,66(11):2 362-2 366.
[17]FU G F,LI X,H O U Y Y,et al.Bifidobacterium longum as an oralde-livery system of endostatin for gene therapy on solid liver cancer[J].C ancerG ene T her,2005,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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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模式与证券公开规制的失效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中国证券公开规制的体制基础,即“政府主导模式”创造了激发“造假”(即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制度条件,公开规制法律的失效难以避免。中国当前体制弊端的实质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定位,与公开规制的制度理念发生直接冲突。因此,证券市场的制度建构乃至其他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绝非单纯的移植先进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的问题。仅就公开规制而言,法律规范及其预设目标的实现,除了立法和执法的自身建设之外,还必须根据制度内蕴的价值和理念要求,创造法律适用的制度环境,尤其包括政府行为方式与公众的社会观念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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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成就卓著。然而,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不难发现,导源于传统体制的经济法自身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局限。为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有必要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简略的回顾与分析。我国既往的经济体制是一种金字塔形的社会组织结构,此种体制模式强调权力的高度集中,其重要表象即为政府一身三任:一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二是生产要素的控制者(计划者的角色),三是一般公共职能的执行者。由此,企业资产属于政府所有、企业也必然隶属于政府,国家用管理政府的制度来管理企业,本质上,企业无独立性可言。实践表明,传统经济体制以计划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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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学军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3):68-71
基本原则是金融监管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对金融监管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以往的文献对此多有忽视,甚或误读。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应有两项,即适度监管原则和正当监管原则。前者又包含着有限监管、有效监管等两个层面的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内涵,后者则蕴涵着合法授权、程序正当和责权平衡等三项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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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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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 总被引:11,自引:2,他引:9
中国信托立法有关财产权转移及信托业管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隐藏在这些缺陷背后的是我国传统民法观念与信托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固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领域宽泛的信托业之间的冲突。不能积极协调甚或漠视此等制度冲突 ,不仅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同时亦难免消解信托制度自身的积极功能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模式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尽管我国立法在形式上确立了实质管理的监管法律模式,但受传统文化和体制条件的约束,该模式在运行中又凸现“政府任意型”的特质。这种法律模式在证券市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效,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的流弊,如全面干预、民主的缺失等,显然,这些因素已经成为市场发展以及法治进程中必须关注的滞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