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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渠道,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就促进北京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2.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40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司法局,市退役军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司法局各相关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为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1日  相似文献   

3.
<正>京环发〔202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4.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42号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京人社毕发〔2023〕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区委、工商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北京地区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9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2023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7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强军、献身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正>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退役军人发〔2023〕2号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特制定《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京发改〔2023〕1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 43号)和市政府《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31号)要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提高新能源供热利用比重,全面推动本市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1.
<正>京医保发〔2022〕4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 22号)精神,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办法,规范直接结算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相似文献   

13.
<正>京市监发〔2022〕53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14.
<正>京人社法发〔2023〕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相似文献   

15.
<正>京人社法发〔2023〕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职权,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相似文献   

16.
<正>京粮发〔2022〕66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京规自函〔2023〕2289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类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现将《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18.
《陕西政报》2023,(5):24-29
<正>陕政办发〔2022〕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1日陕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4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19.
<正>京文旅发〔2022〕108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金融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商务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22日  相似文献   

20.
<正>苏金监规〔2022〕1号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局对《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号)、《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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