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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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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干涉,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一)法律服务活动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律师的目的,旨在通过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相关…  相似文献   

2.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3.
(一)刑事辩护业务的特点要求律师享有辩护豁免权。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凭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自由职业者,他们相对独立于国家机关,具有不受官方干预的独立性。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律  相似文献   

4.
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相似文献   

5.
★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6.
怎样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湖南一些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近几年,建立律师信用帐号,发挥中介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所谓建立“律师信用帐号”的法律服务办法,就是为了监督合同的履行,防止经济纠纷,避免当事人上当受骗,减少诉讼,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经济活动中经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公布一个专供买方当事人使用的“律师事务所银行信用帐号”,并将购物款汇入这个帐号上,再由律师按照合同核实对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所处地,将有关证明件、或担保单…  相似文献   

7.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8.
律师性质在我国主要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三个发展阶段。法治理念、保障职业理念、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理念构成了律师性质的理念依据。我国的律师性质应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具有政治性、独立性、社会性、专业  相似文献   

9.
赵霄洛 《中国律师》2006,(12):48-48,49-50
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照人的样子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卡尔·马克思20多年前,律师身上披着“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制服”。随着律师制度改革,律师穿上了“市民”服装,成了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但是,国家作为一个意识和权力主体,对律师仍有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11.
律师在从事业务工作中,除了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相应费用之外,私下额外收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或酬礼,是否构成受贿罪,这是近期出现的争议较大的问题。肯定论者认为,按照《律师暂行条例》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且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是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这个单位名义进行的,因此律师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只要私下额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酬礼,应当以受贿犯罪论处。否定论者认为,律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一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有偿服务工作,而非受贿罪构成中所要求的公务工作,所以  相似文献   

12.
谢英桥  王飞 《律师世界》2002,(12):46-46
为强化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咸宁市司法局采取了四条解决措施:一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二是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实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互相借用办案公函,委托代理合同等办案手续。三是实习律师必须执证上岗。实习律师及律…  相似文献   

13.
冉启荣 《法制与社会》2012,(20):164-165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之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更新,律师法对律师地位之规定进一步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律师的地位影响着律师的使命,就律师之地位而言,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地位决定了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4.
外国律师在华违法执业“狂潮现象”透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外国律师在华违法执业‘狂潮现象” 近期,多家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经主管机 关批准就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犹如一股狂 潮,突袭中国,重灾区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北京。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报纸上 的广告铺天盖地,仿佛我国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 “自由市场”,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无须任何 手续就可以到中国来“摆摊”营业。这无疑会使人 们产生错觉,以为外国律师在华执业方面,中国已 经成为一个“无需任何条件、彻底放开”的国家。但 必须说明的是这种现象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而且扰乱我国…  相似文献   

15.
怎样进行法律大服务,为市场经济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湖南一些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近年来,建立律师信用帐号,发挥中介作用,有了收效。所谓建立“律师信用帐号”的法律服务办法,就是为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贸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防止经济纠纷,避免当事入上当受骗,减少诉讼,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经济活动中经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公布~个专供买方当事人使用的“律师事务所银行信用帐号”,并将购物款汇入这个帐号上,…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17.
中日两国律师制度,由于受到本国的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历史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存在着很多差异。从这些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律师制度各自不同的特点。一、律师的性质和职责日本的律师,同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一样,属于自由职业者。在日本,律师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个人名义设立律师事务所,从事私人开业,不从属于任何政府机关和团体,完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从当事人直接获起报酬。  相似文献   

18.
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非诉讼事件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遗产继承、对外贸易等.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不到法院起诉,而在当事人之问通过调解或仲裁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律师仅仅作为非诉讼事件的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在实践中已经发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20.
不花钱却能请律师。你听过这样的新鲜事吗?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经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或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生活困难者同样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得到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的审判”提供保证。随着《律师法》的出台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事业正以前所未有的迅猛势头走进千家万户,走向每一个公民,打“官司”请律师、签合同请律师、解决纠纷请律师……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行为。成立于1993年10月的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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