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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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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韩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造及历史 (一)基本构造现代弹劾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其体系上一般可分为以职权主义为基本原理的大陆法系和完全受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支配的英美法系。两体系的特点如下:大陆法系在案件的审理中由法院积极审问被告人,调查证据等受发现案件的真实观与诉讼的所谓职权主义支配;相反,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上都依靠  相似文献   

2.
李晓丽 《行政与法》2012,(10):95-101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3.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4.
钱颖萍 《河北法学》2012,(5):162-169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改以往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为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案件由当事人负责举证,法官居中裁判。法官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案,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法官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判决其败诉。这种改革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是,事实是否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完美呢?我们的国情是否可以完全吸收新诉讼制度的所有优点呢?答案可能并不乐观。 我国以往的强势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因为,那种旧的诉讼程序制度存在一系列的弊端: (一)造成诉讼拖延…  相似文献   

6.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对等辩论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基本方法,完善和扩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在辩论主义诉讼原则下证据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本文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演变、改革与创新的过程,分析了各种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规则、实践及法理。  相似文献   

7.
周翠 《法学家》2012,(3):119-133,179
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8.
职权调查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指为查明真相,庭审法官(或审判长)可不受控辩双方所提供之证据材料的约束,而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收集所有可能对揭示真相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常设置,也是职权主义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正当依据在于实质真实,并不违背公正程序的要求,也不会压缩刑事辩护的空间。中国的法官职权调查原则备受诟病,核心原因在于特殊的诉讼权力构造,而非职权调查原则本身。在庭审证明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是保障实质真实的需要,符合中国的职权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9.
施鹏鹏 《中国法学》2014,(2):275-302
"职权主义"最早起源于欧陆,最初的含义系查清案件事实的方法,后演变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诉讼形态。"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对立并非历史的产物,而系诉讼法学者的理论创设。"职权主义"的核心内涵也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当代的"职权主义"可界定为"诉讼以社会利益优先为导向、国家权力为主导、实质真实为目标,审前程序凸显侦检机关的优势侦查权,审判程序凸显法官主导控制权的正当程序模型"。时下学界对"职权主义"存在较大的批评,这主要源于对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的误解以及对当事人主义的理想化。中国因国家权力主导的制度背景、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以及原有职权主义诉讼的基本构架,既应避免进入"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的陷阱,也不应设立理念混乱、制度杂糅的"混合式诉讼",而应坚持走职权主义的道路。  相似文献   

10.
中国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一直致力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认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漠视当事人权利等弊端应当予以改变,从而提出引入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则在对当事人主义进行改革,认为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查明案件真实方面的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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