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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是一种职业化身份。律师作为职业,总会也最易在精确把握、周密描述身历亲经事物的基础上,“析万物之理”,从而传达他对客观世界(事物)的认识,表达自我。真理就在其表达中为人们所理解,所接受,从而体现出力量。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就是这种表达。因此,它必然地蕴涵着律师的才能、水平、风骨、品格乃至气度,集中地反映着作者的世界观。读《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会得到一种启示:律师的辩词不宜局限于或者侧重于论证执业的实践过程,仅止于表现为“我做了”;重要的是要能表现出作者的“我在想”。一个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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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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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情况的定性问题单位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对以上情况应以挪用公款罪对有关人员定罪处罚。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通过单位集体讨论的形式将公款挪出,实质上符合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客观要件,本质上也对公款的使用权造成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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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质是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对婚姻本质的认识是婚姻理论中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有些论述离婚问题的文章把婚姻本质归结为“夫妻感情”或“爱情”。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婚姻本质是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爱情说”不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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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刑法第185条,并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最早出现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允规定》有关受贿罪的法定概念中。不过,“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中的地位究竟如何,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些不同的认识。虽然1989年11月6日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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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市民刘先生在妻子于网上另“嫁”他人之后发出一声叹息:“网络在不知不觉中拆散了我的家庭。”因为这件事,刘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两人决定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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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虽然同属执行权,但两者大有区别。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而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何谓“判断”?判断是一种“认识”。何谓“管理”?管理是一种“行动”。判断的前提是关于真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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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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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近几年来哲学界有些同志对“认识的本质是动能反映”这一基本论点提出的疑义,对反映自身的本质特征、历史发展及其作用作了考察,论证了反映的能动本质。并对否认反映能动性的一些观点作了评析,进一步论述了反映与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在认识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从而指出用“能动反映”范畴从哲学上概括认识的本质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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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谋利要件”的涵义及研究意义 本文所指谋利要件是指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理论下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的认识反映和理论概括。此处的“为他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包括为他人谋利之实际行为,也包括为他人谋利之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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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成为了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最好注脚。无论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中,均存在着一种将故意中的“明知”认定为“明确知道”的固化倾向。此种传统的、难以撼动的固化认识,不但混淆了行为人的认识状况同我们证明行为人认识状况的方式之间的本质差异,而且无视“可能知道”这一认识状态的存在。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必须明确提出“可能知道”的认识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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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决定受贿罪的性质.行为人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才具有决定的意义. 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在其收受行贿人财物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即以权换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看,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只要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非法交易,贿赂的性质就确立了,并构成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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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宪法学,我所知甚少。不过,既然“理论无禁区”,“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我愿略陈浅见。我刚刚参加了两个会,一个是珠海的全国法学理论讨论会,一个是前天刚结束的长春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我想谈谈从这两个会上得到的宝贵认识,以及它对于宪法学研究的直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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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本质:从代际、学习社会到维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受教育权本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各国对受教育权保护重点的选择。笔者采用瓦萨克的人权代际论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性加以考察,并形成了关于受教育权本质的三种理论:公民权说或政治权说;经济、社会、文化权说;发展权说。同时,又采用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关于“学习社会”的理论提出了学习权说。在系统探讨上述四种学说的基础上,笔者从受教育权维度的视角提出了关于受教育权本质的“四维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