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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社会基层自治的得与失--从湘粤村直选说开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湘粤村成功地海选出3名村官,居委会也会这样直接海选吗(我们通常把直接选举简称直选)?全国的社会基层民主果真能够顺利实现吗?本人结合实际尝试探讨之。一、村民自治的内涵辨析村民自治是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何谓村民自治?如何理解?在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学者对此有一定的分歧: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1]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  相似文献   

2.
城市社区自治中居委会职能的转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也由单位制向社区居民自治转变。社区自治要求改变原有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机制,突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自治性组织。本文通过对居委会在实践中职能异位的分析,提出适应社区自治要求的居委会职能转变及实现社区自治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独立法律地位与人格,在实现社区居民自治过程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政府的不当干涉,群众的参与不足以及居委会的自我放任,使得这一制度的价值近乎流失。文章以法律为视角,指出应从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救济诸方面入手,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城市社区体制变革的角度,考察了居委会在名称、规模、职能与性质、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等方面发生的实际变化,论证了《居委会组织法》应当修改的内容及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蓬勃发展,扩大了农民的政治参与,促进了村民的政治认同;推动政府与村民良性互动;推进我国农村行政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大大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民主化的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6.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以宪法为根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了十年来村民自治的经验,把法律草案公之于众,充分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完善了村民自治权的内容、组织形式和保障措施,反映了亿万农民的愿望,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一村民自治权的内容村民自治权就是农村村民以村为自治单位,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自主决策的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和…  相似文献   

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最广泛的手段,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8.
村规民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规民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的依法自我执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规章制度,它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形式。村规民约在实践中已日益显现出它的强大生命力,对促进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村规民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制定程序不够完善、内容不具特定适应性、强制执行于法无据等等。  相似文献   

9.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由城市居民、农村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它所具有的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法制性、自律性和基层性的特征,使它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并在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彰显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社会基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推动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等重大宪政价值.  相似文献   

10.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把社区自治作为和谐社区建设和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系统的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及监督。依法加强居委会组织队伍建设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创建管理有序、民主和谐的自治型和谐社区。  相似文献   

11.
基层社会依法治理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内的各项事务 ,并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在这个过程中 ,要正确处理自我管理与依法管理的关系 ,解决好组织机构、管理规范、实现途径和相关的监督问题。  相似文献   

12.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现实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其下属行政机构,沿用传统领导方式向其下达行政命令,村委会主任被乡镇违规撤换的现象时有发生,越位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少数村委会以“自治”为由,拒绝乡镇政府指导,公开抵制协助职责,导致国家发展任务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教授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指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并列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体系的“神经末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亿万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14.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相对原则的法律规定与日趋重要的政策地位的张力中,居委会、村委会扮演多样角色的同时,也面临合法性诘问。《宪法》第111条的“公共事务”概念为锚定两委的规范定位与职能提供了坐标原点。基于对制度生成史、自治权来源、自治权性质的分析,可知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自下而上生成、建立于居民权利之上、以两委的自治权利为抓手的“基于权利的自治”。以“基于权利的自治”为前提,可得对“公共事务”的相对狭义解释。对“公共事务”作相对狭义解释,不会妨害两委发挥多样功能。  相似文献   

15.
据报载:新加坡人吕莉莲和澳在利亚人贾森·伯纳姆于去年12月初同时入选上海市的一个居委会。《人民代表报》为此发表了唐虞的《外国人入选居委会挑战中国行政立法》的文章,读来深受启发,笔者也有三点想法: 其一,尊重民意任推选。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应该由其居住地上的居民选择比较满意的人作为居委会成员。以上两外国人是经该小区的49名代表推选出  相似文献   

16.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为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的程序和要求,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  相似文献   

17.
一、居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机关组织彼此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领导和服从关系。根据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我们不难看出,居委会的权力来源是社区的居民授权,而不是上级行政机构授权;其权力性质是社区自治权,而非国家公共权力,居委会不是政府系统中的组成机构。居委会是社区居民通过契约方式产生的,它必须代表社区居民普遍的利益和要求。作为社区居民意志的代表性机构,它有义务向政府部门反映和传达居民要求,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选举的程序公正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前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5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湘粤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取得圆满成功。放眼全国,“海选、直选”堪称今年传媒的关键词。扩大民主,推行“海选”,让群众自己选举“领路人”,这已成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趋势和方向,它展示给我们的是一个可喜的信号———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化进程已经不可逆转地向前迈进。行政村是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从法律上说,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构,也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它是中国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即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这一非…  相似文献   

19.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我国现行法律对两者职责的规定存在重叠之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两者的职责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相互之间在工作上存在不协调、不和谐的局面.因此,应根据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明确双方性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两者职责的边界,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真正保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徐徐 《工会论坛》2008,14(3):135-136
在新形势下,中国社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与复杂性日益凸现。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内容严重滞后。应尽快修改《组织法》,将该法名称改为《城市社区自治法》,突出社区自治,完善社区自治的组织机构,规范社区自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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