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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作为量刑情节有利于监管秩序的稳定,有利于促进监管执法的规范文明,有利于深挖犯罪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因此,实践中把握其适用的范围、程序,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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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在押人员羁押表现奖惩机制存在严重的问题,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好坏与最后的量刑没有直接挂钩,导致法院在审判时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认定很难准备把握,也使看守所在在押人员管理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所以,构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意义深远,能更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符合刑事一体化、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国内已经有几个地方基层司法部门率先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参照各地的做法与经验,谈谈笔者对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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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精神异常在押人员是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北京六看作为全国首家对疑似精神异常在押人员进行集中监管、治疗的专门看守所,提升了全市看守所的整体安全系数,有利于监所监管秩序的稳定和充分保障弱势在押人员权益,其实践探索中的经验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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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实现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办案效果,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深入总结、反复调研、多方论证,探索建立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制度化体系。该制度化体系操作性、应用性强,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有了充分保障,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了刑事法律的教化功能。一、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必要性近些年媒体曝光了"躲猫猫"、"洗澡澡"、"噩梦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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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规纪律的运用监规纪律的运用,即监规纪律的适用,是实施监规纪律规范不可缺少的方式。是有效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反映了劳改机关监管水平的高低,对改造秩序和改造环境以及罪犯的改好率都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劳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监规纪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准确,及时,兑现。(1)平等。平等是指服刑的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精神要求劳改干警在适用监规纪律时,对每一个服刑的罪犯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这个要求有以下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服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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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案发时仍未被抓获。[分歧意见]王某构成何罪?有三种观点: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理由是,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本应由看守所来承担,在王某提出在押人员后,监管职责己发生转移,王某应承担对所提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而在装货期间,王某仅让其妻看管,这是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具有主观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并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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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分押是监管单位对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体现了文明监管、科学监管,有利于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监管单位分管分押的执行情况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从而促进监管单位公正、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进一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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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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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在押人员是公安监所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确保监所安全和从事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监管民警必须掌握和运用的基础工作。研究"80后"在押人员感化教育问题,是做好转型时期监管工作的基础,是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深挖犯罪工作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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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春节两个月以来,由于金寨县多山区,坟墓多建在山中,百姓节日上坟活动导致山中失火事件频发,该县看守所放火失火案件涉罪人员也比其它季度明显增多。因过节上坟引发失火而被收收入看守所,百姓往往难以理解,在押人员情绪也容易激动,针对现状,金寨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与看守所进行沟通交流,分析此类案件在押人员的特殊犯罪经历和思想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从两方面研究监管监督措施,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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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看守所滋生“牢头狱霸”——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庆市云阳县位于长江三峡库区,现有人口130余万,刑事案件年均发生率0.2%,其中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看守所羁押的未决在押人员月均羁押量达230人左右,给看守所的监管造成了一定压力。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未决在押人员恃强凌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吃强拿的"牢头狱霸"现象,更是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危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针对"牢头狱霸"现象,云阳县检察院深入看守所调查研究,分析"牢头狱霸"形成的原因,查找"牢头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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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适用中的分歧 案例:有前科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于2001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2001年11月9日被一审判处10年徒刑,这期间,他为了勒索钱物,多次殴打同号房在押人员。上诉期间又多次指使他人并亲自参与殴打“新号”,勒索财物,在他的影响下,其他在押人员如法炮制,看守所监管秩序一度处于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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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指看守所与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做出评价和鉴定,并将该评鉴意见通过一定程序提交法庭,作为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实践,对建立和实行这项制度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初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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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效力延展至审判阶段,约束庭审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由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扩张适用,其对程序公正与量刑公正均产生了连锁影响。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牺牲了被告人量刑听审与量刑辩论权利,加之检察官担当审判之前的量刑法官产生的各种反作用力,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对刑事程序公正有一定的反向阻力。同时,由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尽责尽职进行量刑调查,更难以全面考量兼顾所有的量刑因素,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很难完全体现刑罚公正。法院在个案中应当启动必要的庭审公诉审查,庭审阶段也应赋予法官充分的变更起诉罪名与量刑权限。设定科学的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的合理赋值等改革举措,有利于回归诉审制约与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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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在押人员谈话,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开展执法监督和安全防范检察的一个重要渠道。笔者认为,提高谈话效果必须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一、确定重点谈话对象。驻所检察人员找在押人员谈话,是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监内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同时也是开展狱政攻势,敦促在押人员交清余罪、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有效形式。驻所检察干部找在押人员谈话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押人员,既包括未决犯,也包括已决犯,还包括留所服刑犯。要使谈话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对谈话对象有所选择、有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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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外就医监控联网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出所就医脱逃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公安部提出了出所就医"三条铁律"、"三个严禁"的要求,并下发了《关于实现看守所在押人员住院病房监控联网的通知》(公监管[2017]287号)、GA/T1410-2017《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怎样实现看守所在押人员住院病房监控联网》、《全国看守所在押人员住院病房监控联网白皮书》等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文件。其中《关于实现看守所在押人员住院病房监控联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