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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 ,在刑法学上应当界定为 :行为人在第一次被有权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初犯作为量刑情节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案件中 ,初犯还是法定量刑情节。初犯的刑法学界定应当有别于犯罪学界定 ,因为两者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刑法学上与“初犯”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再犯” ,而不是“累犯”。初犯的刑法界定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还应当充分考虑初犯与再犯区别量刑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受过刑法谴责性警告、对刑法制度的蔑视程度以及犯罪的社会因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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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的内在结构与前后罪的外在关联是透析重新犯罪机理并确定防控策略的基础。通过采集全样本数据,运用相关分析、交互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犯罪方面,重新犯罪多为贩卖毒品、盗窃犯罪等贪利性犯罪;主要侵犯私法益;以非暴力、轻微犯罪居多并呈现出“一低三高”等基本特征;刑量方面,轻刑适用率较高;前后罪的耦合性方面,犯罪行为收缩为贩卖毒品与盗窃两大犯罪类型,在初犯、毗邻犯罪以及惯常犯罪中,惯常犯罪的“惯性效应”最为显著;总体而言,“再犯一次”在历次犯罪中受罚最重,而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再犯的刑量逐渐走低。据此,治理对象圈定化、从宽处理审慎化、制裁措施多元化以及控制节点前置化是实现重新犯罪控制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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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累犯通说不但不能为累犯制度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反而会削弱其法定性和正当性.累犯主观恶性既不应因再犯而认定其恶意程度超出其前次犯罪,也不应超出初犯者;认为再犯基于无视前次刑罚体验与后罪刑罚从重前后矛盾:既然前次刑罚无益于预防,如何能保证本次从重处罚有效?因为两个刑期本质完全一样.当再犯率和初犯率未确定时,就不能确定前者高于后者,也不能无根据地确信累犯后果重于初犯.累犯通说之根基只能是经由实证调查所得数据基础上所做的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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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目前尚未统一。本文提出了当前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的过失犯、轻刑犯、初犯、偶犯,并分析了适用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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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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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隐性的惩罚措施,连坐仍然以犯罪附随后果的形式广泛存在。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它是一种保安处分制度,应当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源于法家的重刑主义,它不符合一般预防的需要,也无特殊预防的可能。它对职业的限制没有考虑职业的关联性,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清理。在上游领域限缩犯罪圈,推行法定犯初犯不罚原则;在中游领域压缩前科制度,变《无犯罪记录证明》为《未受刑罚处罚证明》;在下游领域禁止非法查询个人信息,依法严格限制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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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我国刑事检察工作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自20世纪中期开始,受目的刑理论的影响,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为主题的刑法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以“新社会防卫论”为基础,提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口号,并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但是,这种轻缓刑的刑事政策思潮在20世纪70年代遭到全球范围内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的强有力挑战。特别是近20年来,累犯率上升,刑事犯罪恐怖化、经济犯罪严重化,以及犯罪的有组织化和国际化,严重影响到西方社会的安宁。在没有别的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西方国家只好对原有刑事政策作出调整,即将轻缓刑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轻,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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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变革关系到腐败犯罪判断标准和惩治措施结构的变化,对于控制腐败犯罪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可以通过适时对相关行为的非犯罪化或犯罪化进行调整,科学确立同等制裁或区分制裁的处罚策略,科学规定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等形式,充分发挥刑事立法政策在控制腐败犯罪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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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有增无减,有必要检视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对策之得失。《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是分则中唯一针对再犯从重处罚的条款,其在抗制毒品犯罪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震慑与惩戒作用。但该制度在性质定位、与累犯竞合的处理等问题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影响其司法功效。本文基于实然层面,坚持毒品再犯说的观点,解析了毒品再犯构造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并论证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观点,提出了毒品再犯与累犯竞合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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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犯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关于再犯的概念,学术界一般有以下不同的理解:(1)所谓再犯,是指犯罪经判决后又犯罪的犯罪人。后犯之罪,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以后实施的。①(2)所谓再犯,是指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犯罪人。②(3)现实中的再犯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前罪已被揭露并且行为人业已因此受到过处罚;二是前罪虽已实施但未被揭露出来,这是一种未纳入统计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再犯。③笔者采第三种观点,认为再犯是指行为人成功逃避刑罚惩罚后再次犯罪,或者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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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刑罚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在,尽管原南斯拉夫联邦在事实上已经解体,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南斯拉夫,其刑法理论曾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其中的刑罚体系颇具特色,既不同于原苏东国家,也与西方国家不同,有着自己的特点,适合本国社会实践的需要。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对发展我国刑罚理论和立法都具有一定意义。南斯拉夫刑罚体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刑罚不是唯一的对付犯罪的措施。在南斯拉夫刑法中,对付犯罪的措施是“刑事制裁”,刑罚仅仅是刑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措施,除了刑罚之外,刑事制裁还包括其他的措施。所以,我们所谈的对南斯拉夫刑罚体系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其刑事制裁体系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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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龙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2)
在刑事法和民事法分离的过程中,以金钱赔偿为中心的民事制裁和以死刑为中心的刑事制裁也逐渐分离,传统的侵权行为的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随着刑罚的日益严酷而日益显露出缺陷。同时,受重视犯罪入主观罪过的教会法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由主观要件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必要性,因此主张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的责任主义原则逐渐确立。责任主义要求行为成立犯罪必须主体上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罪过即故意和过失。例如,旧派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行为没有故意过失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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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探讨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也涉及对无被害人犯罪的行政制裁以及社会政策的评析,通过论证,得出处理无被害人犯罪应该采取"轻轻重重"的理性政策,并在该政策的指导下,对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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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驻狱检察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对狱内服刑罪犯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稳定监管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却极少运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积内再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予以关注。一、狱内服刑罪犯再犯罪,要么给监狱财产造成损失,要么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其医疗、护理等费用也主要由监狱承担。如果不对该罪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监狱的财产损失就得不到应有补偿。。、对再犯罪罪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打击重新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使其在受到刑事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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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需要对其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为了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尽快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加大对环境犯罪者的制裁力度,预防环境犯罪。本文针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惩治与预防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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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1):49-56
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主题的现实背景下,通过"行为人中心"的刑法理论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未成年人的"可塑性"特点并不是否定其人身危险性的正当根据,与之相反,正是"可塑性"内在的二面性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实在性。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广度上的征表和量度上的征表两个层面,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现实情形审慎考察并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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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4):100-117
网络时代不仅颠覆传统犯罪观念,也冲击传统刑罚理念。网络技术异化风险步步紧逼,刑法价值与机能的转变预示着预防性刑罚措施的到来与积极预防刑罚导向的兴起,网络制裁有效性命题推动传统刑罚体系与结构的代际蜕变。网络刑事制裁作为全新的独立范畴渐生雏形,却是当前网络刑法知识整体转型的短板。网络技术代际变迁、网络社会成熟且不断趋于独立等因素,使网络刑事制裁成为呼应网络犯罪形态的开放性专属范畴,是面向未来的发展性、阶段性概念,制裁体系存在绝对专属与相对专属等功能演变阶段。基于罪质轻重、主体差异、制裁功能等因素,网络刑事制裁措施的类型具有多元性与层次性,既包括物理性断网、实名制、数据删除等宏观措施,也包括网络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微观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