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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5)
用工单位与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共同雇主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规范用工单位退工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区分不同退工事由和劳务派遣类型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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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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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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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100起劳务派遣争议案例的内容分析和统计分析,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进行了全面的分类梳理,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进一步探讨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和不足,最后总结分析了《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特点以及与其他用工模式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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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草案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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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期满,一直未续签,劳务派遣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务纠纷,如何处理?李振海李振海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之规定,劳务派遣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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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章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又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予以明确。近期,《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二连三的政策"组合拳"让"同工同酬"成为了热门词汇,也让广大劳务派遣工(本文为了行为方便,部分地方对劳务派遣工用"临时工"一词)看到了摆脱"二等待遇"的曙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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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快速增长,这种用工形式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加明晰。签于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加强立法、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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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指派遣企业(公司)受社会用工单位的委托.面向社会招聘录用的.依法与派遣企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住用工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自200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海门市大部分劳务派遣组织逐步规范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依法招工派工.认真落实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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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的出台并通过必将有力地推动劳务派遣用工的进一步规范。鉴于影Ⅱ向劳务派遣用工的因素复杂多样,也不排除该法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本文将结合实地调研从正反两方面对法律修改后可能给劳务派遣用工带来的变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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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劳务派遣机构纷纷倒闭的消息多有耳闻,究其原因,不少单位不再"钟情"劳务派遣工是其影响因素之一,而根源在于已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严格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的提高及其与用工单位责任的捆绑等等,无不给劳务派遣机构"当头一棒"。于是,很多单位将目光转向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为何物?它与劳务派遣有何区别?它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单位将风险转嫁给了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又将风险转嫁给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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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其法律规制——兼论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构建了框架性的规范,但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解除、适用范围、责任分配等方面留有与实践不符或理论上仍需探讨的领域.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等五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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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派遣三方关系看雇主的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彩玲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49-52
劳动派遣制度自在我国出现以后迅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律理论和立法的空白,随着《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劳动派遣在我国有法可依,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只要理清劳动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关系,相关的责任分配则一目了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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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广东金融学院2014届部分毕业生的调查数据,以Logit模型实证分析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新规对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接受度的影响。研究发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新规正向影响大学生接受度;大学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接受决策"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与执行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触及了其决策制定的关键因素。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真正密切关注"同工同酬"的内容规定细化、劳务派遣工的归属感和权益保护问题等劳务派遣用工决策中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夯实政策制定基础,同时引导高校毕业生及时调整自身的职业期望,理性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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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1):46-51
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快速发展,因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劳务派遣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给建立在传统雇佣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适用上的难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不仅能够解决劳务派遣情况下雇主责任分配所面临的法理困境,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不必要的泛化,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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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将用工比例降至《暂行规定》确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出用工总量10%的规定,许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将在近期以多种形式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退工”,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普遍选择,由“退工”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