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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夏继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30-33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 ,其法律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沉默权 ,但随着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侦查技术的提高 ,我国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但在确立沉默权时基于犯罪特点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应有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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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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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这就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强调并遵循的"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原则,由此延伸出沉默权.随着加入WTO的临近,我国的法律制度、司法活动也不可能超然地游离于国际普遍规则之外,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势在必行.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的刑事讯问工作,如设置沉默权告知程序,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监督和控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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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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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随着现代人权和民主的发展而被提出的,它最早源于英国,美国首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沉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拒绝陈述;③不应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已的法律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以下把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相反,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刑诉法对沉默权没有确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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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蕴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52-57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起源于欧美大陆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现已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确立为一项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直至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加入相关条文,并区别于沉默权和如实供述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有一系列"本土化"进程。进一步规定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法律制裁,将有助于谋划和完善该原则在我国的未来和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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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贯彻该原则,值得我们探讨。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与沉默权的比较、入法原因以及具体适用方面分析,探讨如何将该原则更好地运用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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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作为呈堂证供。”美剧司空见惯的桥段可能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观和原始的认识。沉默权的规定与否事关刑事诉讼法治文明,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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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考察和价值判断来论证其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当然,沉默权的移植要考虑其精神及我国的实际情况,避免法律移植过程中的片面化和理想化等负面因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建立沉默权制度,侦查阶段是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重点,沉默权的内容应予以明确界定,沉默权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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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9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之一,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位阶较低,不能起到提纲契领的指导作用,且新《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作为其程序保障的沉默权,也没有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原则作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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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沉默权反映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沉默权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沉默权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法接轨,我国引入沉默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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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49-150
沉默权是一个无法让人沉默、无法让人回避的话题。通过借鉴、引入沉默权制度,不断深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作为借鉴之用,我国就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即有条件或有限度的沉默权制度,适时引入、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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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中国司法改革之必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对抗式诉讼结构的要求,它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沉默权制度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人们道德观念的变化,使沉默权制度有了植根的土壤;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物质技术条件已基本具备;形成了沉默权制度生存的法治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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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律师辩护权,以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等内容,能对刑讯逼供产生明显的遏制作用.但是,由于沉默权的缺位有可能使此次修法关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努力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应当加快人民陪审制度建设以确保独立审判权的实现,全面引入沉默权制度,彻底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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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4):21-24
随着我国1998年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否应该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事诉讼上的沉默权,各种观点聚讼一时。考察沉默权的历史发展轨迹和其运行机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法制发展状况的实际,我国现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赋予沉默权还为时尚早,应予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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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承认并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保障人权、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实现诉讼中的力量均衡的重要表现。不论是沉默权的历史,还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现状,都表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已是势在必行,其终极目的是完善我国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