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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的制定实质就是利益的平衡与分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妥善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是各国立法的一个难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各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这些冲突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直接表现为信息主体因权利享有和限制不同而导致相应各方利益的冲突。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主要依据的原则和方法是:权利平衡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的保证。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不时存在,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会直接影响行政公开的进程和深度。在权利多元化的年代里,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时,遵循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优先、利益衡量、最大限度维护人格尊严等原则可以有效解决两者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若干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于川 《行政论坛》2009,16(6):58-62
加强公开法制、实行阳光行政是当今的世界潮流,《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解决好若干认识问题和实务问题,特别是认知《公开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服务理念及制度创新,形成健全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运行机制;当下须认真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进程中的诸多紧要问题,采取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加强工作基础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等六大措施。  相似文献   

4.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效的制约与充分的激励是法律制度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实践中,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尚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其失衡主要体现在权利结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救济途径四个方面。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失衡走向平衡,就必须变革公共选择机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确立公开推定原则、保障公众参与、完善监督救济、健全权力平衡制度,从而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制约机制与充分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5.
韦付萍 《理论导刊》2012,(2):33-34,50
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免受侵害,以及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和补救,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关注的重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升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缺乏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完整的制度支撑,积极探究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有效路径,成为当前我们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6.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一个理论和现实层面的紧要命题。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中英两国例外信息的界定方式、保密审查规制、保密内容甄别、审查工作流程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提升信息公开立法层次,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采用列举方式界定例外信息,有效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设立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7.
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劳资冲突呈现多发态势.究其原因在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与权利意识增强的矛盾、劳资双方权力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两难困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高依赖、低信任"等.在当前劳资冲突的管理中,政府应该立足于加强有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为劳资关系双方能够顺利进行协商与谈判创造制度环境和条件.  相似文献   

8.
《学理论》2016,(2)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必需,目前我国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障碍在于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认识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比较狭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救济的实效性不强。为此,我们要培养维护公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制度,以及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风险社会下公共冲突的大量存在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征。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公共冲突的多元管理主体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从实践来看,公共冲突具有复杂性、突发性、群体性、不确定性和扩散性等特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冲突管理过程中冲突意识淡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制度供给不足、问责不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缺乏,使其对公共冲突管理基本处于"责任悬浮"与"效果浅表"状态。夯实政府公共冲突管理路向责任,需从构建公共冲突管理的预警和防范机制、健全的制度体系、畅通的信息发布机制、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以及组织保障机制着手,并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舆论导向、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硬件"建设与"软件"保障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对公共冲突的有效管理。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政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宪政的需要,但是其必须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表达自由权与知情权是第三代人权的核心权利,它们是新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政基础.  相似文献   

11.
检务公开是我国检察改革的重要探索,已经走过了10多个年头。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与其现实需要、价值功能、重大意义之间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检务公开因现实需要而开展,检务公开的开展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在研究检务公开时常提及其价值和功能,实务部门在推行检务公开时习惯于强调其重大意义。从本质上分析,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内在动力。因此,从法政治学、法理学、法哲学等多视角深刻阐释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对于我国科学建构检务公开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中美政府之信息公开制度在基本理念、立法模式、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救济手段等方面,均有各自特点,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相对比较稳定、完善。以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为比较对象,有利于启迪研究者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作用和不足。  相似文献   

13.
环境信息的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与公民生存发展之人权,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公开环境信息除了坚持公开、平衡和救济等原则外,还须探究环境信息公开之法理基础:环境知情权、人民主权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然而,环境信息的公开仍存在许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之根源在于,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利益、公民社会成长与权威政府统治之间的矛盾。由此可知,践行环境法治,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公民社会之成长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4.
韩浩 《学理论》2009,(32):90-91
通过“经济宪法学”这一词语字面表述,就可以判定认识到此学科是一门新兴交叉的边缘性学科,是在政治法律学科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兴的充满朝气的一门学科。经济宪法学以财产权为其系统理论基石,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理解为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冲突,其研究的宗旨就在于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用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方法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  相似文献   

15.
《学理论》2020,(2)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做出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决定,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但当前值班律师身份定位模糊,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利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运行,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围绕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通过梳理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值班律师身份的不同认识,指出当前研究的不足之处,进而指明要明确其身份必须转变现有观念,赋予和完善与其身份、职责相匹配的诉讼权利,建立健全值班律师权利保障机制,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运作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金荣 《行政论坛》2010,17(1):67-71
在中外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都被视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行政法中一个全新的领域,其对我国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适用性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尤其是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则、申请规则、审理规则和复议决定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建构政府问责制的理论支撑,可以从政治学、法学、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等不同层面的考量中得以充分说明。政府问责之目的是规约官员行为,改善公域与私域的关系。由于政府责任界分的模糊、问责主体权力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公民参与问责的匮乏以及公共行政文化变迁的滞后等因素的存在,政府问责制在实施中面临诸多困境。因此,必须及时进行制度创新,克服政府问责制面临的困境,发挥其预期的功效。  相似文献   

18.
失信名单制度中一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是权利平衡理念的体现,而实际操作层面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过于随意性造成的乱象使该做法遭受质疑,尤其是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伴随产生的权益受限问题。对不在失信被执行人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进行限制,虽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其权益限制的内容明显超出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范畴,也使得在具体适用时难以全面铺开。本文拟通过严格限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合理限缩权益限制范围、提高法律位阶等途径解决失信名单制度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问题。  相似文献   

19.
王瑛 《学理论》2012,(18):72-75
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具有有限的可诉性,应从程序上保障第三方救济的权利。被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举证应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对于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原告应该提供信息存在的初步线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可以借鉴美国的"秘密审查模式",进行不公开单方审理。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基于法益判断进行利益衡量,以使申请人权利与第三方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保密权等权利达到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监察工作信息是监察权力运行的载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则是监察工作全领域、全口径、全流程的外化表现,在法治轨道上构建科学合理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对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必要保障。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承载了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制度载体,以党规与国法作为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属性,需通过制定《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规制。应科学界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主动公开方式,建立依申请公开方式,同时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机制进行构设,以增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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