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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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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是落实职务犯罪监检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职务犯罪调查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时间、启动模式和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等方面存在现实困境。为明确提前介入调查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职权界限,应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规范提前介入的时间、建立提前介入的启动模式与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以期实现监检关系的顺畅衔接与配合。  相似文献   

2.
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是实现宪法、监察法关于监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措施,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时衔接顺畅,应当依照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从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案件范围、主体形式、工作方式、意见效力等方面系统完善,建立提前介入双向启动选择权,适当调整提前介入的时机和期限,合理界定提前介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提前介入的主体和意见效力。  相似文献   

3.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出现了常态化运用现象,尽管提升了打击职务犯罪的效能,但也导致制度成本上升、监刑管辖衔接不畅、权利保障隐忧等问题。如何看待和应对此现象,存在审判管辖统一说与维持现状说的认识分歧。为破解由此出现的监刑管辖冲突问题,学界提出了特殊审判管辖说、异地法官当地审说等方案,实务部门则主要采取了指定下级调查、就地同级诉审模式或者指定下级调查、回转本地诉审模式。这些方案或做法尽管各有其理据和意义,但也均存在理论困局或现实难题。基于价值权衡的考量,在职务犯罪监察指定管辖制度建设方面,应当限制监察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纳入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的考量因素,严格跨地区指定管辖的适用;完善监察指定管辖程序,赋予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调查指定管辖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建构“一般回转当地诉审,例外时原地诉审”的监刑管辖衔接模式,强化衔接顺畅性。  相似文献   

5.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职务犯罪追诉的事实调查与审查起诉以及对物追诉与对人追诉都面临关系重构。制定职务犯罪刑事特别程序,理顺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缺席审判与判决前财产没收适用位序具有理论、立法和实践正当性。通过确定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管辖衔接,完善强制措施适用对接,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机制,强化补充调查协调配合等方面入手,形成调查与起诉有效衔接的案件事实调查追诉程序。通过明确缺席审判适用位阶的优先性,和判决前财产没收实践适用的优先性,确立不到庭审理程序的适用位阶与顺序。  相似文献   

6.
面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时代背景,检察官惩戒制度虽然为国家监察制度带来了新变化,但两者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相关制度实践上存在管辖重点不明、调查重合交叉、专业审议虚化弱化等问题。对此,应当在行为种类、主体对象上厘清检察官惩戒的监检管辖分工范围,在调查序位、证据转化上优化检察官惩戒的监检调查衔接程序,在专业审议程序、委员代表设置上改良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监检衔接方案,以构建完善的检察官惩戒领域监检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7.
根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法院作出的76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整体较长、解除留置后逮捕率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成为此类案件典型的办案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出示程序;庭审中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加强证据审核,建立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象偶有呈现,但这种形式的出庭是否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功能、是否能体现证据质证的程序要求,这些疑问都有待从理论和现实进行考证。本文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出发,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所体现的特征为论证对象,展现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构建的理论所求与现实所需。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简易程序案件办理面临着集中起诉之管理难题、被告人程序收益权未具体化、庭审效果欠佳等多方面的问题。要实现简易程序修法目标,应当以程序类型化理论为指导,从创新诉前办理模式、程序收益权的具体化、创设多元化的简易程序庭审模式等方面入手完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办理机制。  相似文献   

10.
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并非仅在技术层面进行简单的对接与协同,而面临着深层次的内在诉讼价值冲突协调。监察法强调刑事司法的“犯罪控制价值”,而刑事诉讼法力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内在价值的冲突让程序机制的衔接变得更为复杂,涉及 “侦查”与“调查”的区分与衔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强制措施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衔接等。从政治效果看,“乱世用重典”的刑罚观可在短期内发挥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但长远之计还应构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稳定制度,注重反腐的可持续性及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移送起诉与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监察案件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前者系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类型。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组成部分的审查起诉权,在事实上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权形成了监督制约关系。移送起诉的案件应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对“互相制约”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实质化、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构成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法法衔接的问题,应明确监察规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中的可适用性。基于受理审查和公诉审查的二元界分,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审查机构、内容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的取证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2.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对的措施主要是:调整自侦部门侦查办案模式;建立自侦案件的报捕证据标准并探索确立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的配合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3.
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量刑资料获取机制,是目前困扰量刑程序改革的三个关键问题。就量刑程序模式而言,我们应当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省略定罪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通过庭审解决定罪以后再审理量刑问题。就配套的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而言,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基本上可以沿用现有的起诉方式,但要在起诉书中增加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起诉书中则不得添附仅仅与量刑有关的内容,量刑建议和量刑证据应在解决定罪问题以后单独移送。答辩程序对于量刑程序改革不可或缺,我们应当增设答辩程序。量刑资料的获取是量刑建议准确性的关键,我们应当强化侦查机关(部门)收集量刑证据的责任,并在起诉程序中加以开示,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4.
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涉及公诉工作的重点问题包括: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的审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录音录像的移送、审查、播放、自侦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起诉时材料的移送、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不起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庭前会议、开庭前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问题、法庭审理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撤回起诉、简易程序、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时的阅卷问题、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讯问被告人、补充证据等工作.  相似文献   

1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检察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位阶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要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政刑罚进行重构,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与刑事证据问的衔接和转化。  相似文献   

16.
随着《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和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监察委员会业已成为我国的反腐生力军,其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现实中践行这一原则仍存诸多困惑,如监检现实地位不对等、权力配置不对等、检察监督监察法律缺失、监检衔接机制粗疏等,即使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未能有效解决。因此,遵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在要求,在尊重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构建有效合理的监检关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7.
侦查实践中,指定管辖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犯罪案件无人管辖的不利局面。近年来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断增加,司法实践在不断地丰富,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等程序方面衔接不畅,有时甚至发生冲突等问题,给案件诉讼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此,要明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效力,理顺衔接好诉讼环节间的关系;应遵循以法定管辖为主,以指定管辖为特例的原则,防止指定管辖被滥用;在办理指定管辖工作中,既要注意程序,也要重视对案件实体的审查;另外,要以制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则》为契机,研究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监察调查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审查,存在着规范密度较低、实务适用趋于保守的问题,蕴含着冤案的风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可通过法释义学开拓其理论适用的空间。证据能力规范在监察案件中的适用应侧重于关联性规则、传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层面。关联性规则的实践应注意禁止习性推论原则和验真法则的应用,避免使用被告人品格污点和虚假的证据替代品来认定职务犯罪。在监察案件的审理中,应遵守传闻禁止的原则,促使证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兼顾审理效率,应同时尊重传闻例外规则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在非法取证的调查启动和判断上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言辞证据的强制排除应侧重于陈述自愿性的审查,以保障被调查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应侧重于阻吓违法侦查的效果考察,其裁量路径可遵照"三步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19.
监察体制改革后,宪法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建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就对两者之间的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至为重要。在工作实践中,监察机关要区分案件不同阶段以及措施采用的先后顺序,妥善解决与司法机关在措施上的衔接问题,达到既依法依规办案以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刑民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具有重要制度价值,在为刑事案件转入民事诉讼处理提供制度出口的同时,又为该转换提供可行性程序支持.现阶段,应当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审查不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衔接民事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衔接知情权,建立刑事案件证据移转支持民事诉讼制度,明确刑民诉讼制度证明标准差异,允许在同一证据基础上出现不同认定结果的刑民判决,并逐步扩大先民后刑处理案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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