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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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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2007,(7):112-11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保障甘肃籍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近日下发《关于成立甘肃省驻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新疆、  相似文献   

2.
征文启事     
杨强  高智 《政府法制》2014,(25):6-6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依法治省领导组办公室和山西省司法厅晋法治办[2014]14号文件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自2014年9月起在我刊开辟“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主题政府法制宣传专栏。  相似文献   

3.
正刚刚过去的2013年,省司法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法制宣传,做大法律服务,做实法律保障,为推进法治安徽、平安安徽和和谐安徽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宣传法制遍洒甘霖作为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省司法厅承担着拟定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2013年,全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可谓是大  相似文献   

4.
为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繁荣法制新闻艺术摄影的创作,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摄影家协会和江苏维桑集团决定联合举办江苏省首届“维桑杯”法制新闻艺术摄影大奖赛。 一、大赛作品要求 作品应体现“依法治省”这一时代主题,力求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真实反映民主法制建设和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写真的艺术手法,展示依法治省已深入人心,“法”已无处  相似文献   

5.
为了推进“六五”普法,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和弘扬法治精神,辽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启动的2012年“12·4”法制宣传系列活动颁奖仪式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活动在沈阳师范大学星烨馆举行。系列活动得到了司法部和省市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依法治省办已经将此项活动纳入全省对各市“六五”普法考核验收!I:作之中.纳入争创“法律六进”和法’冶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具体评选条件之中。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第三届法制文艺调演于1月25日至27日在南京市拉开帷幕。这是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文化厅为丰富“三五”普法教育形式,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省而举办的一项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文艺调演活动于1998年初开始部署,得到全省各市的普遍重视。参加调演的节目大都是近年来创作的宣传法律知识、讴歌执法人  相似文献   

7.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0,(2):64-64
安徽:农民工“回家”仍可讨薪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联合行动,重点督察各地农民工工资清欠基本情况。同时,苏浙沪皖四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已建立机构间委托协查制度和维权救济制度,在区域内务工的农民回到家乡后,可以向家乡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讨薪”。  相似文献   

8.
《中国律师》2013,(8):89-89
7月25日,昆明市农民工律师法律服务团与昆明市铁路公安局在昆明火车站举行农民工新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50名律师现场免费为农民工进行法律咨询,此次活动由云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主办,活动的主题是"律师为农民讲解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1,(7):111-111
浙江省司法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以此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劳动仲裁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优势。通知明确,  相似文献   

10.
《广东法学》2007,(4):80-80
一、学习宣传《物权法》专家座谈会在广州召开 2007年6月20日,广东省法学会、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和南方日报社在广州联合举行了“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主任游宁丰,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副厅长何铭清,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占同.以及来自广州地区法学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30多人。会议由陈伟雄同志主持,游宁丰同志作了讲话。  相似文献   

11.
丁志刚 《中国司法》2008,(5):109-109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前,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相似文献   

12.
《中国律师》2010,(3):6-6
青海省律师协会于1月23日召开“2010年全省律师迎春联谊暨表彰大会”。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毋法祥,副厅长石乐生、杨光、王建荣,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会长辛秉虎.厅政治部主任王小民、厅纪委书记杨永安、依法治省办专职副主任徐建锁,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省法律援助中心、西宁律协、省律协海东分会的领导应邀出席会议。来自全省各地的350多名律师欢聚一堂,共迎新春。会议由青海省律协秘书长王鹏云主持。会上,黄大泽副会长代表省律师协会宣读了2009年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表彰决定,省司法厅领导为优秀律师事务所颁发了奖牌,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处长刘伯林和省律协的领导为优秀律师代表颁发了证书和奖金。  相似文献   

13.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雄 《现代法学》2006,28(5):111-118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改革和发展背景下,重新定位并依法确立“农民工”劳动权主体地位既是切实保障他们利益的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确立“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劳动权的实现主要有赖于政府法治,具体路径选择应当是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重构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以规制“失范”的“农民工”劳动权保障制度,依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利。  相似文献   

14.
“你们的投票页面打不开了,投不了,怎么回事啊”. 临近下班时间,来自微信公众号系统后台的一条留言,引起了雍辉的注意. 雍辉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宁夏法治”的运营人员. 留言所称的“投票”,是“宁夏法治”新媒体普法的一项大“工程”.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司法》2009,(1):F0002-F0002
2008年12月4日,由山西省委依法治省领导组办公室和太原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共同组织的全国第八个“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山西省城南宫广场隆重举行,在现场,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杜玉林同志和山西省司法厅厅长王水碾同志分别接待了群众的信访.  相似文献   

16.
关于依法治省理论与实践的思考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希平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从而为我们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探索依法治省途径、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指明了方向。理论是指导党的...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2005,(8):19-22
现在,律师在繁忙的办案之余,挥笔著书立说,大有人在,这的确是一种值得大书特书的追求。地处西北腹地的马福祥律师的追求与思考是我国律师的一个缩影。我们向他们表示敬意。作为青海省律师界第一部法学类著作,同一律师事务所主任马福祥律师所著《法治的面孔》一书已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近日,青海省律师协会、青海省法学会、青海法制报为此联合举办了首发座谈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应学,青海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程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殷彦,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法学会长杨学武,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会长庞顺泽,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安霖贤,青海法制报社总编辑曲江才让以及省法学界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均发表讲话和发言,纷纷评价马福祥律师是一个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以案说法,思想敏锐,渗透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理论追求和理论智慧。  相似文献   

18.
本报讯  2 0 0 0年 12月 17日 ,湖南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与湖南人民出版社联合邀请省会十几位专家、学者 ,在省司法厅举行座谈会 ,对马长生等同志撰著、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依法治省研究》的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给予了高度评价。省委宣传部理论处、省委政法委研究室、省新闻出版局出版处均派员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副社长、编审李建国和湖南省司法厅巡视员、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周文定同志主持。李建国副社长说 ,自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 ,理论界加强了对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9.
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日前已正式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的法律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变化,给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新武器。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司法》2013,(7):94-94
近期,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及考核验收等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考核对象。《办法》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分为常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和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两种。常规领导干部考试对象为:市(地)、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处(含副)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级单位的科(含副科)级以上干部。新任领导干部考试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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