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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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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所谓间接正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大塚仁《注解刑法》第372页)。就利用他人实行犯罪之点来说,间接正犯与共犯相类似;但被利用的他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一般不构成犯罪,在共犯的场合则构成犯罪,因而两者义有根本的区别。既与共犯不同,又非直接正犯,因而就间接实行犯罪上命名,称之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在立法例上,始于  相似文献   

2.
正犯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童德华 《中国法学》2004,(4):143-150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下,正犯既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形式概念,也是实质的概念,它有纯正和修正两种形式,后者包括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继承的共同正犯,根据间接正犯的性质,不能包括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组织犯最好根据共谋共同正犯加以认定,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犯罪可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承担责任,继承共犯在一定场合对先前的实行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间接正犯之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利用者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被利用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被利用者就不构成利用者意图之犯罪的正犯,只要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利用者就应当对其意图的犯罪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被利用者构成了正犯,利用者仍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20,(1):57-65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犯说不尽合理。但鉴于组织的层级结构对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应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对犯罪的实施有直接故意,不要求共犯间当面进行谋议。如果事前双方并未谋议,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则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原则上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可以修正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对实行犯的支配,无须亲手实施实行行为亦可肯定正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立法体例下,必须对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规范判断。规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根据行为支配原理,应当将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实现的构成要件要素结合起来,按照单独犯实施犯罪那样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然而,并非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能被他人支配或者决定,因此,必须分别判断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各自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必须具备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利用他人自杀或自伤的场合,相对于利用者而言,被利用者行为的对象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在真正身份犯场合,身份是无法被支配或者决定的要素,被利用者的身份无法归属于利用者,因此,只有当利用者自身具备身份要素时,才可能符合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相似文献   

6.
刘宪权 《法学》202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7.
目次一、间接正犯概述二、间接正犯行为媒介类型的具体分析三、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限制一、间接正犯概述间接正犯(指称人的德语表述是Mittelbarer T(?)ter,指称犯罪形态的是mitteibare T(?)terschaft),是指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Werkzeug)来实现犯罪的人或犯罪形态。在间接正犯情况下,行为支配的先决条件是,整个  相似文献   

8.
袁建伟 《法制与社会》2011,(35):287-288
间接正犯是刑法学上争论激烈的一个概念,焦点就在于如何认识其实行行为,是否具有等同于直接正犯的地位。通过对间接正犯构成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间接正犯是正犯的特殊实施方式,它是行为人在主观犯意支配之下,通过他人实施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或威胁。这恰恰就是正犯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9.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行为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在本质上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开始实施行为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紧迫性,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0.
间接正犯理论是刑法学中极具争议的领域。对于这一重要概念,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很多疑问仍待解决。本文在借鉴、质疑、反思我国及德日刑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分析认为.对于间接正犯可以把利用者的行为认定为利用行为与之后的不作为组成的复合性行为,利用者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与利用者有联络的主观内容支配下的危害行为。这一观点对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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