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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根据我国著作权立法,可以认定,复制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然是互不包容的两类行为;而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包括直接营利的目的,还包括设立信息网站或个人主页,赚取高额的广告赞助费等间接营利目的。  相似文献   

2.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  相似文献   

3.
在否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存在行为构造异化、超行为化的归责评价和难以确定被害人的问题;在肯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无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创作过程进行间接营利的过程性营利。应当肯定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绘画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取得,但由个案进行具体司法判断。对于人工智能绘画,应当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以具体的权利人确定为刑事规制的前提,通过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实现对作品和著作权人的间接保护,并根据保护法益的要求重新解释构成要件,确定归责视野,明确营利目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内涵。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要件都不合时宜。对于是否保留"以营利为目的",学界分成两派即"保留论"与"取消论"。然而这两派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非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的最佳选择,而"加重量刑情节论"则在此基础上扬长避短,可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5.
夏娜  刘晓山 《人民检察》2023,(11):65-68
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具有司法解释立法化和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滞后于行政法保护的特征,存在对象范围不一、行为类型不全、主观要件限制以及处罚竞合等问题。为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展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删除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要件以及协调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9,(1):70-77
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空间存在诸多的问题。"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使得许多网络空间中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故意侵权行为无法入罪。扩大解释"发行"以包含"信息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的做法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矛盾,也不能有效规制网络空间中所有类型的犯罪活动。技术措施的刑事保护较为缺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则语焉不详。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也未能充分考虑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特点,有欠合理。对此,我们需要增加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仅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任何侵犯法定著作权权能的犯罪活动,明确规避技术措施的刑罚配置,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刑条件,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二元主义,只对某些严重的网络盗版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两高虽对此类案件联合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仍存较大分歧.在刑事管辖权上,对犯罪行为地可采用电脑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对犯罪结果地可采用著作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对网络盗版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应采用有限制地适用“以营利为目的”;在立法上应适当扩大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范围;在刑罚方法上可增加资格刑的处罚方法,在刑罚最高刑的配置上可降低自由刑的处罚标准而提高罚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9.
在P2P模式下,特定用户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而聚合类网站提供P2P技术和网络链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技术支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因而聚合类网站可能承担共犯责任。通过借鉴罗克辛教授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该类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支持行为是否可罚应当分类讨论,在网络服务商与正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其片面提供帮助的唯一目的在于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聚合类网站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0.
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行为有效性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非营性利组织的营利行为日渐普遍的情况之下,司法实践必将面临对各种营利行为的有效性判断。从平衡非营利性组织营利行为所带来的利弊这一角度,可以分主体、内容、目的三个层次对非营利性组织营利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为适应社会团体等组织现实的发展需要,还应建立附条件许可的立法模式,使法律上的判断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非法行医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集合犯中的职业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就结束犯罪行为,而是预计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一项职业,这要求我们在考察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时,必须从客观上考察其"行医"是否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同时非法行医罪还属于集合犯中的营业犯,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行医过程中有收取少量的钱财也不能认定为"营利"。最后在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应当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考察该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否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相似文献   

12.
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的比较 ,提出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规定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只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次要客体 ,不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 ,偏离了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 ,进而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删除“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 ,并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部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为了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14.
为了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  相似文献   

15.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16.
实体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必要,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不利于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法定刑的设定不够合理。程序法上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属于亲告罪类型的自诉案件不太明确,文章认为设定成刑法上的亲告罪还不如设定成为刑诉法第170条(三)所规定的可予自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17.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18.
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贯彻谦抑性原则,必须以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已存在的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不足以规制某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为前提。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成为否认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素的理由。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不应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相似文献   

19.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7,25(2):101-106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类型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王燕玲 《法学杂志》2012,33(2):148-153
进入网络时代,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我国《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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