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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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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分别对警察出庭作证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重新犯罪的侦查权。狱内刑事案件结案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或第187条第2款规定时,监狱警察和侦查人员分别会被人民法院要求出庭作证或者出庭说明情况。现就监狱侦查案件中监狱民警出庭作证问题提出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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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及内在要求在我国,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罪犯人权,是不科学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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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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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先要了一个孩子,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在法律上是否一样看待? 王小文复信你所问的是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是允许公民收养他人子女的。被收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虽在血缘关系上有所区别,但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二款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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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处徒刑投入改造后,本应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新生,但总有那么一少部分罪犯“贼心不死”,企图以脱逃的方式换取自由。这些罪犯的脱逃,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狱内罪犯的改造情绪和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性,成为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一旦罪犯发生脱逃,必须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