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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该《规定》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7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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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8):5-7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3):7-8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4.
确定审判长的任职条件是搞好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关键。由于审判长所处的地位重要,决定了其除了要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等要求外,至少还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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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20-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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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27-2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17-19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5-6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4):18-18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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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一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4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军、何平全,走私、运输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巍,贩卖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准死刑。日前,这6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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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0):5-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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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的总体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办理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改进办理工作,加强建议、提案的跟踪办理,注重答复意见的落实,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1):2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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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详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各种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从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两种认识——“个案既判力说”和“解释义务说”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习惯法说”,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和司法解释中的“立法型”解释可以构成我国以裁判和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它们的普遍效力来源于习惯法并因具有习惯法的品格而成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基于此,本文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立法型”司法解释和值得刊登于公报上的裁判,应尽量以习惯法的构成要求为标准,具备“人们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品质。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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