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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役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古老制度,历经长期发展,在现代表现为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三种形态,但其功能已经由原来单纯生存保障向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物尽其用为趋势的方向演进,标的物的范围、权利的期限、权利的内容等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国物权法应当借鉴人役权制度规定居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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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 ,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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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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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我国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最终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居住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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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基本理论问题反思——评居住权的否定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否定居住权的各项理由值得商榷.脱离人役权的概念体系,在物权法中单独规定居住权也是可行的.人役权制度的废弃并非铁板一块的绝对真理.居住权制度具有无法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功能,它并未放弃对效益价值的追求,要辩证地理解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在居住权法律关系中,保姆一般是间接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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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制度,该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两者的协作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判断以及居住权创设的时间方面,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则,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当然继承原则;其次,在遗产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以及转继承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最后,在物权法中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该在继承法和居住权制度之外类推质权人的用益规则与地役权滥用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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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能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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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动产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土地的利用问题,而对土地的利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保证土地的永续利用,首先应该将土地看作自然资源的载体,进一步强化对“权利滥用”的禁止,因为对土地的利用直接影响到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其次是明确不动产物权制度作为强行法的功能,除确立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要件主义外,还要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第三是把人役权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公有房屋居住权都具有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和权利转让的限制性,因而具有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性质。第四是发挥地役权在土地资源利用中的特殊作用。地役权的私法色彩较为浓厚,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注意到地役权在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