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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大连市公证处副主任傅少卿。从2005年开始根据公证实践和管理平台的需要.利用五年时间研发了一套集办证、管理为一体的公证业务管理集成系统。该系统于2007牟5月11日第一次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名称为《天天公证业务管理系统》;2008年12月第二次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3.0版著作权保护;2009年1月对该软件的相关界面申请了界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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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都有申请受理阶段.一般来说公证事项的启动对公证处来说都是被动的.证据保全公证也是一样。根据相关程序和各级公证协会的办证指引.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一般都要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情况说明、公证申请书和保全证据有关的证明材料。基本的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然后审查。但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是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把审查放在受理之前.似乎更加符合办证的思维和习惯。在面对公证申请和公证咨询时,公证员应该怎样审查?我的办证思路包括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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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之路.先提一个文件.司法部1994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公证机构“通过法律咨询、代拟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帮助策划、提供法律顾问、现场监督、代理等,尽早介入公司设立活动,拓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广度”;同时鼓励公证机构“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变坐等办证为主动服务,综合运用证明、现场监督、咨询、顾问等职能,为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提供全方位、系列化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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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慎重对待证人证言证据公证员若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出具公证书时.应当慎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加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不完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公证证据是来源于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只有在无档可查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而且公证员在核实时首先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在笔录中应询问证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告知证人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采用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核实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不采纳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第二.建立规范的办证程序和办证流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的流水作业方式。由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虽实行统一受理.但受理的公证员不直接承办本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受理后统一分配给受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公证员办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不利于公证员了解第一手材料: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自始自终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把握:有的公证机构没有实行统一受理的办法.每位公证员都可以自行受理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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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立“人本公证”的理念.是公证领域对“以人为本”的最好诠释.是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目的。“人本公证”要求无论在公证制度设计.还是在公证业务开拓、公证“产品”研发、服务方式、办证过程、证后服务、争议处理等各方面,均要体现“人本”的理念,实践“以当事人为本”、做到“替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负责、让当事人满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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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为公证机构办理继承类公证业务提供了有效的办证规范。但在执行《意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亲属关系证据采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公证员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惑和制约,笔者结合公证实践就《意见》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析.探讨解决方案。与同行共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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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程序规则是保证《公证法》正确实施、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石,公证程序规则从广义上理解应当包括所有有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程序与规则制度,从狭义上理解主要是指《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具体的一些办证指导。在《公证程序规则》的协调规范下,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蓬勃发展,公证质量和公证业务水平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公证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信力、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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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公证业务蓬勃发展。可诚如以上同仁所说,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房产、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新型公证业务发展缓慢。不少公证员宁可不办证、少办证。办证方式陈旧。业务种类单一。也不愿意改进办证方式、拓展新的公证业务。为什么公证体制改革这么多年了。可公证业务创新动力依旧不足呢?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往往在市场发展初期没有创新,因为那时候市场需求单一、也没激励机制,大家都吃大锅饭。做多做少一个样.所以基本没有创新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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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义务之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公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公证程序规则》也对告知义务进一步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故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不少公证机构都存在扩大公证告知对象、内容及增加告知成本等做法,笔者认为这是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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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务中,由于该法律条文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公证办证质量,笔者拟对此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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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质量标准的基本概念 公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质量是指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从事公证管理和公证业务活动的优劣性质和程度.它不仅包括公证管理部门的公证管理活动,也包括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活动即公证处的非办证业务(如公证宣传、公证咨询、商务谈判等)和具体办理的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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