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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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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赵某签订一份转让店面房的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所有的店面房以20万元转让给张某,张某在支付10万元房款后,赵某即交付店面房,张某拿到“三证”后5日内交付另10万元。该店面房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10万元房款,但赵某反晦而不履行交付义务,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交付店面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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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酒店原为王某承包经营。后王某将经营权转给张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间 ,酒店所有人与张某同时签订了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张某因上述两份合同付给王某转让费10万元、付给酒店所有人首年承包费5万元。该15万元价格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酒店所有人认为自己有点吃亏 ,王某不应该取得10万元转让费 ,理由是王某无权处分酒店的资产及经营权 ,但又不愿直接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是酒店方和张某达成默契 ,以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宣布其与王某的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王某返还转让费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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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曾向王某借款。法院于1993年3月4日调解张某归还王某人民币2.5万元,限于3个月内付清。张某为逃避债务于1993年4月8日与其妻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张某应得的份额赠予李某,所欠债务均由张某承担。张某因无力偿还,遂在履行期满后外出不归。王某为主张债权以张某与李某曾是夫妻关系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以偿还债务。在查处过程中,对此案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是王某诉张某借款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王某无债权债务关系。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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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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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前夫欠债致使已约定归属房产面临查封2012年3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张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甲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后因两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甲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张某与其前妻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唯一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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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能保证履行时,为避免先为履行而显受不利,乙方可以不履行的一种保留性权利。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在理论上可以因法律的救济而得到弥补。但是从具体情况看,并非完全这样。譬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拨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乙公司派员催要时,才得知甲公司经济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乙公司只有或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清偿,抑或与甲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而这两者都得到法院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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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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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年某是某市养牛专业户,将牛卖给该市贩牛专业户范某,范某再将牛贩给外地贩牛专业户张某。经结算,范某欠年某六千余元。范共表示,我与张某有帐,这笔钱可由张某还。张某亦向年某表示,愿替范某还这笔钱,年某同意。不久,张某下落不明,年某要求范某偿还,范某不同意,年某遂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年某同意张某代替被告范某还帐,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张某必须实际履行,方可免除殖某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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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4):41-52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不愿履行金钱债务,而债权人坚持实际履行。依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区分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在价值判断上也不正当。不过,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如果满足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借助情事变更规则,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直至变更、解除合同。但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借助减损义务规则限制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倒逼能够合理进行替代交易的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更为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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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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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