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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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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形和扭曲,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两大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可以借鉴来重新定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文章从废除因事实、证据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明确程序性发回事由,严格发回重审案件审限,改革发回重审裁判文书等入手,提出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诉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蕴涵了程序保障、权益保护和监督制约等功能。当前,我国民诉法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为完善该制度,一是要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改变管辖并存的制度;二是取消“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这一条件,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才发回重审;三是取消实体处理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4.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迫切呼唤规则的"程序之治"。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通过对刑事二审程序进行规范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考察,并经过历史梳理发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法解释以外的制度改进。充分考虑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并在充分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标准应当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5.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操作欠佳,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标准、理由:对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时,二审法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律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严格依法行使发回重审权;废止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相似文献   

6.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是刑事上诉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对相关上诉理论、制度研究的缺乏,影响到对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的具体适用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相关刑事上诉理论、制度的研究,来进一步完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8.
发回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诉讼程序正义,实现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先天不足,实践操作显露了诸多问题.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当以公正和效率的和谐、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为指导原则.因此,在合理设置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取消“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审限,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发回重审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9.
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改革中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立法上再审程序对普通程序的依附性没有消除,加之现有诉讼程序系统内某些自洽性的阙如,导致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诸多误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定性为再审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在完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时,应注意对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发回重审作具体分析,恰当发挥重审制度的诉讼监督功能,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避免诉讼的延宕。实务中也有必要取消发回内部函,提升发回重审裁定的法律约束力。对调解书再审时,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裁定发回重审,并妥善协调与民诉法第204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中的发回重审仅仅提到了一点,即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次数。这种蜻蜓点水式的修改依然不能令人满意,而且存在着理解上的歧义。对比草案前后关于发回重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草案和现行刑诉法中发回重审的规定。分析发回重审存在的矛盾,最后借刑诉法修改之际提出了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2.
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补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存在和表现方式,二者差异来源于法律思想、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环境和资源的不同,以及在价值选择上的不同取舍。  相似文献   

13.
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上诉制度中的一个选择性环节,这个环节在延长案件结案时间的同时浪费了司法机构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有关人员的心理负担,而且发回重审并没有在审级上提高重审的权威性。所以说发回重审是一种低效率低水平低权威的重复工作,其本身存在着正义和效率之间的矛盾性。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及刑事再审制度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二审终审形同虚设、无限申诉的情况发生,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等现象。从实证、比较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表明,更新刑事再审制度理念、改革再审启动程序乃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5.
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该制度存在违背控审分离原则、职权主义浓厚、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对再审的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等问题,因而应当基于控审分离、权利保障和节制国家刑事司法权、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三大现代诉讼理念重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刑事诉讼矫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判决和裁定的准确性,实现实质正义和法律统一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又存在严重缺陷,违背了现代诉讼法理。因此,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长处,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错误矫正机制 ,刑事再审程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其对于维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及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性意义重大。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章名的不准确、申诉规定的笼统化、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启动程序的随意性、再审理由的实体化以及未确立“禁止不利被告”原则六个方面的问题。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的规定 ,我国立法应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方面分析了刘涌案的判决,特别关注该案引发的刑事再审问题,即该案是否应该提起再审、该案应由谁提起再审、该案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恰当等,得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在程序设定和执行规定方面亟待修改后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20.
以实体真实主义为理论基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而走向了一种司法理想主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汲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华,科学重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对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还是对于一个法治国家的建成,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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