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扒窃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等仍未细化,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是对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随身携带的范围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对象仅限于体积应当较小的财物;扒窃不是行为犯,其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扒窃型盗窃罪于2011年得到《刑法修正案(八)》认可,是司法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疑难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认定的困惑。从扒窃型盗窃罪的定性入手,对"公共场所"对扒窃型盗窃罪成立的作用、"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在扒窃后转化型抢劫罪之认定中的适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认定等六方面疑难问题加以解析,有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扒窃型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盗窃罪独立定罪类型,也拓宽了扒窃行为入罪的评价路径。刑法上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扒窃都可以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只有符合“公共场合”、“从他人身上”以及“取得”等标准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扒窃型盗窃罪作为内涵最为丰富的盗窃罪定罪类型,其外延受到的限制最严格,所以当出现多种类型盗窃罪竞合时,理应首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从法律层面将扒窃"入刑",有效拓展了对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但对于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中间这个顿号含义的理解歧意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入刑认定的差异。笔者基于对扒窃惩处难这一由来已久的命题,就如何正确认识这一重要法律条文细节及恰当运用,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扒窃,又称“绺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地盗取他人身上或他人所携包袋内财物的行为。扒窃数额较大或扒窃次数较多的财物构成盗窃罪。按种类分可分为“动扒”和“静扒”。 A、“动扒”指在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扒窃罪行为,如在公共车辆、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扒窃行为即为“动扒”。 B、“静扒”指在百货商店、车站、码头、集市等处的扒窃行为。一、扒窃的基本特点。 (一) 扒窃(“绺窃”)犯罪发案率高,涉及面大且广,但又是小案件。现场不定,证据难取,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相似文献   

9.
一、扒窃习惯性的含义 扒窃的习惯性,是指扒窃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行为特征。 在扒窃中,扒犯屡次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去作案,经验证明是合适的目标和有效的方法便被记住并巩固下来,而失败的教训证明是错误的目标和无效的方法便被抛弃掉,天长日久,逐渐形成动力定型的习惯。扒窃习惯一经养成,其行为便具有相对稳定性,难以矫正。如扒犯甲,15岁开始扒窃,第一次刑满释放后,父母为了安顿他的生活,给他操办了婚事。可他在结婚后,又升起了扒窃念头。就在第—个孩子出生以后,  相似文献   

10.
扒窃入刑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其扒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扒窃入刑”客观上无数额、次数、手段的限制,突破了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观念,但主观上应是基于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故意,应从这两个方面把握扒窃的入罪标准.扒窃的既遂标准与一般的盗窃差异不大,但扒窃入刑使得扒窃未遂也受处罚.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扒窃的困境.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调整,包括细化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等。文章分析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与适用,认为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作为行为犯对待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宗旨,同时这种新增的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理论的停止形态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人民警察的“见危应救”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人身、财产处于危险或灾难的公民应当立即给予拯救和援助。“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见危应救”的警察主体范围是所有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见危应救”的时限要求民警迅速前往救助。同时人民警察还应不断提高服务助民的技能。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范围事项等情形的,人民警察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警察“见危应救”与公民“见危应救”不同。  相似文献   

13.
实行的着手即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的着手是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分界线,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不论在大陆法系刑法还是在英美刑法中,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文章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外国刑法中关于着手标准的各种学说,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对着手的判断,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把握行为的内容,以行为在客观上对保护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为着手。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是普遍的犯罪现象和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及相应的刑罚措施作了修改完善和补充,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和"扒窃"三种行为,赋予了盗窃罪新的丰富内涵。文章主要对以上三种行为进行分析,指出了司法实践的难题及处理对策。  相似文献   

15.
对于行为人利用欺骗方式进行兼并,然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兼并后的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行为和侵占行为的牵连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处分财物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只有一个诈骗行为,没有侵占行为,不得以牵连犯惩处。  相似文献   

16.
本文阐述“市场即治理”的思想.治理问题属于交换范式,而不是价值范式,要研究治理问题,应重构以价值范式为基础的政治经济.根据交换范式,“市场治理”与“组织治理”不是替代关系,相反,市场治理以无数自主的、遵守一般性法则的组织为前提.科斯没有把“物”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与那个自然法相联的“行动”意义上的私有产权加以明确区分,并且忽视了促使制度改善的“企业家”,这导致他的理论停留在“比较制度分析”层面,而不构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治理理论”.从治理的角度看,“市场”本身就包括了“政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表述成“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人为地把产品(服务)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相当于赋予政府提供某项产品的排他性特权.重要的不是确定由谁提供某种服务会更好,而是使未来那个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会“出现”.  相似文献   

17.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创造和孕育了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苏区精神丰富的廉洁意蕴是中国革命胜利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新时期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借鉴。在新时期建设廉洁政治的历史进程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坚定理想信念,提振精神风貌,消除党员干部精神懈怠的危险;增强创新意识,提升能力水平,消除党员干部能力不足的危险;继承优良作风,践行群众路线,消除党员干部脱离群众的危险;强化宗旨意识,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党员干部消极腐败的危险。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盗窃罪实行的"定性加定量"的罪名立法模式违背盗窃罪典型行为犯的认知和无罪推定原则,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乃至盗窃方式(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能否进入刑罚调整的标准,实践中还可能把定罪提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中,也不符合裁判消极的特征,在现实中容易纵容"小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应该明确刑罚权的界限,恢复盗窃罪行为犯之定位,采用单纯"定性"罪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基于占有学说的不同选择,占有的民刑涵义有所不同.刑法上占有概念以萨维尼学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占有心素是据为已有的意图.与民法上占有心素要求,即仅支配、控制意图相比,刑法之所以强调据为已有的意图,目的在于增加行为对占有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由此,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同刑法学说中,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无疑具有合理性.目前,司法推定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法,在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基础上,显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强化被告人针对司法推定予以证伪是消解司法推定存疑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