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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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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扒窃也称绺窃,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不同的掩护手法,利用特殊技能,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犯罪行为。扒窃是盗窃犯罪中技术性较强的一种多发性犯罪,主要发生在大中城市、繁华城镇、集市贸易市场及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由于犯罪分子乘人多拥挤、人们不注意时,利用两个手指作案,手段特殊、方法简单,作案过程瞬间  相似文献   

2.
扒窃型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盗窃罪独立定罪类型,也拓宽了扒窃行为入罪的评价路径。刑法上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扒窃都可以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只有符合“公共场合”、“从他人身上”以及“取得”等标准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扒窃型盗窃罪作为内涵最为丰富的盗窃罪定罪类型,其外延受到的限制最严格,所以当出现多种类型盗窃罪竞合时,理应首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一、市区车扒犯罪的规律、特点(一)活动季节~高一低”。一年内,车扒案件有一个高峰期和一个低峰期,当年社月和次年1月是高峰期,7月和8月是低峰期。虽然其它刑事案件也有高峰、低峰之分,但不象车扒案件的升降幅度这么大,所以,车扒案件发案季节比率的变动就尤为明显,原因是:12月和1月,人们衣着较多,扒窃分子用手触及他人衣袋时不容易被事主发觉,容易得手;加之春节前夕,人们所带钱款较多,扒窃分子有油水可捞,所以扒.窃活动最为猖极。7月和8月正值盛夏,人们不但衣着非常单薄,而且携带包、袋也相应减少,钱款亦不多带,扒窃…  相似文献   

4.
扒窃入刑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其扒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扒窃入刑”客观上无数额、次数、手段的限制,突破了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观念,但主观上应是基于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故意,应从这两个方面把握扒窃的入罪标准.扒窃的既遂标准与一般的盗窃差异不大,但扒窃入刑使得扒窃未遂也受处罚.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扒窃的困境.  相似文献   

5.
一、扒窃习惯性的含义 扒窃的习惯性,是指扒窃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行为特征。 在扒窃中,扒犯屡次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去作案,经验证明是合适的目标和有效的方法便被记住并巩固下来,而失败的教训证明是错误的目标和无效的方法便被抛弃掉,天长日久,逐渐形成动力定型的习惯。扒窃习惯一经养成,其行为便具有相对稳定性,难以矫正。如扒犯甲,15岁开始扒窃,第一次刑满释放后,父母为了安顿他的生活,给他操办了婚事。可他在结婚后,又升起了扒窃念头。就在第—个孩子出生以后,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扒窃行为的违法性内容是无法控制财产的紧迫危险感。以紧迫危险感为基础,公共场所仅指人流量多的开放场所;"随身性"的范围具体是指伸手可及的范围;认定扒窃不依据"技术性"。数额不是扒窃的特征,应确认扒窃是独立的盗窃行为方式;扒窃的既遂标准是财物"失控说"。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财物大流动,公共汽车的扒窃案件急剧增长,这类案件危害面广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国际大城市的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扒窃分子的猖獗活动,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上升为公安机关一个新的打击重点。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就是指扒窃分子在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采取非常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件。由于公共汽车站点多,线长,涉及面广,扒窃分子利用这一特点进行扒窃,逃跑销赃,使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打破了已往的规律,出现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秘密”强调行为主观方面的相对性,即“秘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识,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且“秘密”是针对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而言的。“窃”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在实行阶段,“窃”与“骗”共存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财产权的决定性手段为定罪依据。“取”是盗窃罪既遂的表现,即为了实现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建立起对财物的较被害人更为优越的控制。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论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修订前该罪并未独立成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按民事  相似文献   

12.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这一特殊主体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应分清单位受贿和以单位名义个人受贿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论抢劫的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抢劫罪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 ,一般只限于对人身实施 ,对财物实施暴力 (如砸毁 )的实质是胁迫。暴力、胁迫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但不必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导致被害人昏迷或昏睡的方法 ,但不包含劝酒致醉的情形。取得财物是抢劫的目的行为 ,毁坏他人财物但未取得者 ,不可能构成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 ,才可能构成抢劫既遂  相似文献   

14.
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是将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须年满十六周岁;(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目前有许多问题不明确或存在较大的争论,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办案的标准和认识不统一。鉴此,兹就其中的重点问题探究如下。  相似文献   

15.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扒窃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等仍未细化,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是对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随身携带的范围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对象仅限于体积应当较小的财物;扒窃不是行为犯,其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财产处分行为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不可缺少的中间因素。另外,财产处分行为还能更好地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在客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是财产处分行为;在对象上,财产处分行为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行为人骗取他人放弃财物后马上取得该财物的,成立诈骗。财产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为,而且包括不阻止将财物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贿赂等客观方面的理解和认定上。  相似文献   

18.
“治安调解”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调解。 几年实践证明,治安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增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调解处理经验。但有些问题,尚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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