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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作为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云南有特殊的地位。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目前,一个以宪法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具有云南民族特色的民族立法框架已初具雏形。具体讲,这一框架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一是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1986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全省第一个自治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91年批准全省最后一个自治条例《镇源彝族哈尼族技枯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至此,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都全部制定了自治条例,并获得省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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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从1982年开始立法至今,全州先后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等7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对《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也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进入党内报批程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已进入调研起草阶段。同时对巍山、南涧、漾濞三个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进行了指导,三个县的《自治条例》都作了修订,南涧、漾濞两县的《自治条例(修订)》已公布施行,巍山县的《自治条例(修订)》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已进入党内报批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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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强、综合性广、灵敏度高、成本较大的系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在州委的领导下,依靠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0个,修订3个,指导三个民族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含修订)和单行条例6个,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州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然而,无论从贯彻实施的效果还是从立法的质量上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立法理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立法宗旨与各族人民的愿望和需求尚有差距,立法技术还不完全适应民族法制建设要求等问题。为此,必须与时俱进地对民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加以思考,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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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立法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年中,云南先后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民族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促进民族工作的法制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起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是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37个自治条例。早在1986年6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决定,要求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把协助各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作为工作重点,务必抓紧抓好。同年10月,全省第一次民族法制建设工作会议确立了积极慎重、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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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物。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涉及“变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的,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批准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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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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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之一。自1984年成立以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其中修改9件,废止1件,现存有效自治条例1件和单行条例14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条例的制定为长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长阳自治县更加注重民生,从经济领域立法向社会领域立法转变,通过立法促进自治县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先后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今年3月自治县第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堪称立法保障民生的又一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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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关于修改〈喀左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这标志着喀左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喀左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圆满完成。回顾喀左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0年的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历程,感受到的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感受到的是在民族地方法规的倮障下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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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民主之“根”,关乎民主“大树”的繁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10年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监督该法的贯彻实施,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核心法条为重点,狠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使村民自治亮点多多,芬芳四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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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滞后试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和《自治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国家赋于汉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一种特定立法权,具有特殊而又广泛的自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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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云南省民族立法工作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云南省的民族立法工作,是全省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对于加快云南的经济建设步伐,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友好关系,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云南省民族立法工作的概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云南省的民族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年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为依据,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具体表现在:(1)所有自治地方的人大都依法制定了自治条例。至1991年10月,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都已制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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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云南民族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探索和发展的新阶段。近两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与各自治州、自治县互相协作,共同努力,推动民族立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去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制定批准了互3件单行条例和1件自治条例修正案,使全省单行条例达42件。这些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一、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坚持经济立法为重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