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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研究主任会议的地位作用,明确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意义。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组织法》对"主任会议"有一系列规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第33条)——"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第44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4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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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公文形式。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用"请示"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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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行权履职,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个人名义提出任免议案,因此,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宜提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任免议案,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任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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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县级人大工作多年,从与一些地方人大交往了解的情况看,多数地方人大是按照集体行权这一原则开展人事任免工作的。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不管是人事议案还是其他方面的议案,落款是主任会议,而不是常委会主任。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宜以个人名义行使提名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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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大常委会有权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但是,实践中一般也没有再提出议案的必要。因为,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主体,非特殊情况,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再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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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任会议的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事务的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无需主任会议先行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属监督权的范畴。而主任会议的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笔者据此理解,主任会议就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一个事务性机构,而不是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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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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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中的搁置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项职权一直受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关注。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免的人事事项的各项程序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常委会任免事项中的另一项职权——搁置权也渐渐进入了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但这项职权的运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一、一件提请的免职议案延缓表决被搁置2005年4月,某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免去一名副检察长职务的议案。提请免职的理由是:某某某涉嫌重大违法违纪。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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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但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律却没有赋予这项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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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15项职权。彭真委员长曾据此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四项职权,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简称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立法权。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称之为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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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初步认识到十分重视,国家层面的稳步前行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宪法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并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从此,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开始逐步探索。彭真同志1980年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提出人大的"四权",对立法、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以及监督权进行了科学界定,他说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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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机构性质和职权范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下面,结合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