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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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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职务发明活动相校于企业而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优先体现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从“集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理念转变.广义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包括给予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两类主体的经济报酬.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等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高校,需要在解决法律适用优先次序、拓展奖酬涉及的职务发明范围及提高奖酬标准等方面予以改进.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贡献应当得到肯定,并且赋予其获得奖酬的法定权利,从而对其给予有效的激励.  相似文献   

2.
《专利法》第16条和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6章,将共同构成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引入了约定在先原则,但也沿袭了原《实施细则》对奖酬比例和数额的具体规定。上述具体规定的存在,使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依然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述具体规定的硬性执行,将挫伤企业专利工作的积极性,最终同时损害企业、发明人和国家的利益。建议修法者秉承契约自由之精神,坚持市场激励之原则,删除对于奖酬比例和数额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立法由于法出多门、体系化不足,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一致及不合理之处.在驱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新要求下,针对奖酬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坚持明确新人本主义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理念、促进职务发明奖酬立法体系化、体现奖酬意思自治原则的宏观思路,对整个职务发明奖酬立法体系和具体措施加以优化,避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成为职务发明奖酬实现的阻碍.  相似文献   

4.
胡朝阳 《法学杂志》2012,33(2):33-38
国家资助项目中职务发明权利配置面临诸多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范竞合,其规范适用效果须以其能否有效促进其职务发明权利流转为判定基准,其效率价值实现有赖增进其职务发明权利流转、减小其交易成本、确保利益受损者获得有效补偿,完善其有关制度安排须明晰其职务发明权属的法定范围,完备其职务发明人的优先申请、优先受让与优先实施专利等法定权利,强化其职务发明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5.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应改变以《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为中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同步进行的思路,转而以《专利法》为基础.应以《专利法》作为职务发明的范围、归属、奖酬确立的基本依据,清理现行复杂和冲突的法律体系,并在《专利法》修改完成之后再考虑以专门条例作为细化和补充.特别地,《专利法》修改应就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发明人与单位就奖酬所作约定的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2012年,专利领域的大事件当属《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一出,处于研发一线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的管理层就热闹起来.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散在于《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繁多且不完全一致,一方面,企业实践因此备受牵绊,而另一方面,发明人甚至不清楚自己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究竟拥有哪些权利.无论是发明人还是企业,对于一个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职务发明条例都是有所期待的.  相似文献   

7.
智力活动难以监督,导致职务发明的代理成本高昂。该问题有时只能通过让发明人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予以解决。这是职务发明利益分配不同于其他雇佣劳动成果的原因,它限定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奖酬激发的额外创新尚不足以弥补制度成本,强推奖酬无异于将手段异化为目的并用权利话语取代理性分析。当分离单项发明贡献的难度增大时,创新机制应更多依赖单位优势,允许以笼统定价取代单次定价、以科层结构替代价格机制。创新社会化趋势正在挑战每项发明奖酬与贡献相符的原则。将该原则强化为系统性管制更是严重缺乏正当性。即使要细化管制,但至少应从主体类别、客体范围和审查模式三方面限定管制范围。  相似文献   

8.
职务发明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是专利法律保护关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对保护发明者的创新积极性有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职务发明的概念分析入手,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判断标准的局限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如下探讨:职务发明应充分重视职务发明人的重要作用,为职务发明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保障制度和合理报酬及奖励,鼓励发明人的创造热情。  相似文献   

9.
制度异化是指因制度缺陷或其他制度外的因素而导致人所建构的行为规范成为束缚与支配人的工具.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运行中表现出明显的异化特征,导致这种异化的内在原因是职务发明制度的缺陷,外在原因是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职务发明制度的异化客观上使得该制度沦为企业奴役发明人、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工具,严重偏离了职务发明激励创新的制度目标.因此,为回归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初衷,应该对异化的职务发明制度进行匡正,确立以人为本的制度理念,构建互为制衡的产权配置模式并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综合各方面条件、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制度作出如下调整:一、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在双方未作约定情况下采用法定奖酬标准;二、提高职务发明奖金的标准;三、修改了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标准;四、对劳动人事关系的表述作出了调整,使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更加严谨。  相似文献   

11.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裁判也不统一,并且《专利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明显冲突。为厘清这一问题,促进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维度进行剖析,指出禁止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既缺乏理论依据,又与合同自由原则、职务发明权利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属性相违背,还不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因此,建议修订我国《专利法》第6条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定,明确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相似文献   

12.
职务发明报酬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中外职务发职务发明人报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修订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惠中 《河北法学》2002,20(3):60-63
我国最近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作了规定 ,这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定赔偿只能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法官在具体适用时一般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侵害的具体对象、侵权人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定赔偿的适用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具体适用时由于侵害他人权利的数量、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不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有所差别。  相似文献   

14.
刘效敬 《行政与法》2007,(11):125-128
自主创新的关键在于"自主",而"自主"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优化自主创新环境、保护和激励自主创新的关键所在。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建立并极大地发展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由于起步较晚,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就我国职务发明保护制度来说,发明人应成为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人,并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来说,应引入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制定专门法律,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来说,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增加事前预防手段,加大事后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完善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所谓“职务发明”有偿制,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员,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拥有专利权。而发明人所属单位对其专利拥有法定实施权,专利发明者所属单位及专利实施者继承或实施专利是有偿的。实行“职务发明”有偿制,较之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属发明者单位所有而发明者仅可得适当奖励,具有如下优越性。  相似文献   

16.
日本《特许法》第35条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则,在1921年和2015年两次《特许法》修订中,实现了由“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再到“折衷主义”的转变,分别彰显了保障雇员发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发明成果转化运用的立法价值取向.我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随着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而产生,运行中存在雇员与雇主之间权利配置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从法定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及约定规则的扩张和限制两个方面提出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17.
职务发明也被称为雇员发明,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必须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将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无疑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美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成功有效的专利制度,其中的雇员发明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8.
随着超大科技时代的到来,新技术的发展理念更加凸显科研人员的创新和企业等投资者的综合性行为的合力。职务发明制度旨在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实际上,该制度不仅仅涉及发明人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科研能力、科技发展水平乃至于经济实力。基于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对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进一步平衡发明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使创新之火在我国熊熊燃烧。  相似文献   

19.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利的前提是科学地界定什么是"职务发明",我国历次专利法规(包括第三次修订草案)都规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享有专利权,这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为平衡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应当切实加强保障发明人的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20.
现行立法以企业权利优先的产权激励方式和以企业为主导的奖酬激励方式,存在制度缺陷,造成激励失灵.完善职务发明激励制度的进路,应从职务发明企业与职务发明研究人员两类主体利益出发,对职务发明财产性权利束分别进行利益重新配置.对企业激励而言,需要以政府为推动主体进行职务发明产业化的基础配套制度设计.对激励研究人员而言,应首先尊重企业与研究人员之间意思自治,但亦应设置法律底线防止侵害研究人员职务发明权益,并实现国家知识创新积累的公共利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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