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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申诉制度之我见吴明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无申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试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的申诉,改成了申请再审。对此,有人认为民事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请再审就是民事申诉。这几年出版的一些论述告诉申...  相似文献   

2.
一、再审之诉不等同于申诉.有些同志认为,建立申请再审制度后,民事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请再审就是民事申诉.笔者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两个不同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申诉可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诉讼的申诉两种,而再审之诉是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相似文献   

3.
信访制度与再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纠错”这一价值取向,其本质是一种纠错杌制。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监督再审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再审制度的价值。完善信访制度,最终是要将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构建司法终极机制。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要改革目前的再审制度,从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即取消法院自行再审制度、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改当事人的申诉为申请再审之诉。同时,通过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明确申诉的法院、对提出新证据和申诉的次数进行法律限制等措施,规范当事人的申诉和信访行为,防止权和滥用。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即,再审制度的完善仍然是本次修法的焦点。申请再审期间制度是再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考量再审制度设置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被学者们广为诟病,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申诉滥情形的治理,故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6.
现行申诉制度在申诉启动、操作程序、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存在着缺陷 ,亟需予以改造。制度的创新来源于理念的更新。改造刑事申诉制度的路径应以诉讼理念的更新为前提 ,而具体的改造路径则是建立刑事申请再审制度 ,设立刑事申请再审程序 ,使得申诉权实在化、诉讼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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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申诉信访压力,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加以解决,而加强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又可分为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一般而言,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因诉讼程序已经穷尽,最有可能发生申诉或信访。因此,要减少申诉信访,必须处理好申诉信访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的关系。申诉信访和法院其他审判工作是"一盘棋",提高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质量,才是减少申诉信访的治本之策。目前申诉信访案件数量大,原因是多方面  相似文献   

8.
再审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诉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并决定提起再审或者予以驳回的程序。尽管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权,但因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缺失,一方面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9.
浅议申诉和申请再审陈立彬在复查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有些同志对于申诉和申请再审有关问题尚有一些模糊认识,在审判工作中常常引起争议。笔者现就审判中常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联系申诉和申请再审,都是对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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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1.
赵宏伟 《山东审判》2002,3(5):32-35
一、复查程序的含义 复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名称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申诉审查,有的称之为再审立案,更多的还是称其为申诉复查。究其含义,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主体、申请再审理由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用“申请再审复查程序”命名更为贴切(鉴于申诉是司法实践中复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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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与再审申请的异同申诉与再审申请,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申诉是指法人及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则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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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扩大。原民诉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再审的只限于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公职人员,而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权直接申请再审,只能依法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诉.当事人申诉后,是否能够再审,要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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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行检察工作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或因超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无法申请再审、申诉,造成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就到处告状或逐级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判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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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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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诉法试行时,只有申诉而无申请再审的规定。虽然申诉可以为人民法院发现错案提供线索,对人民法院纠正生效的失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申诉只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裁判表示异议的一种民主权利,不作为诉权对待,不能直接引发再审程序,因而使申诉在纠正生效失误裁判的再审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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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 《法商研究》2012,(2):2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序的基本原理对其做进一步的修改,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乃至整个救济机制趋于协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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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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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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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一项对生效错误裁判进行补救的诉讼制度,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具体化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只能申诉不能申请再审的局面,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也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了铺垫。但是该制度不仅本身先天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为此,笔者拟在检讨这一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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