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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7,(3):58-59,61
在婚姻恋爱中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从男女相恋到婚后共同生活,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儿女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会发生各种财产增与,赠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赠与的价值有大有小。人们之间的相互增与从民法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相似文献   
2.
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及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理由的重要法理依据。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隹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在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增强抗诉书的说理性,力争使法院再审时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纠正原错误判决。  相似文献   
3.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6,(6):57-57,56
刘某,男,1989年6月出生,天津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三年级学生。2004年12月28日晚,刘某在学校上晚自习课间休息时,一路小跑去厕所,在一楼的楼道里因脚踩到了自身的鞋带,失去平衡摔倒。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腹腔内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并住院治疗,于2005年1月10日出院。后因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人民医院支付医药费16376.27元。在医科大学总医院支付医药费20646.87元,支付救护车费220元。因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15000元。之后,刘某及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2676.76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学校摔倒造成身体伤害,是由于本人在跑动中踩到自己的鞋带,身体失去平衡所致,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当时学校楼道湿滑有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相似文献   
4.
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虽然比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有效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些困扰办案的问题。本文就办案时限与"调卷难"的矛盾、启动听证会程序和保障措施不明确、提请抗诉通知当事人易引发矛盾缠诉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法两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存在争议的突出问题.本着互相配合协调.互相监督制约的原则。共同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新模式.达成许多共识。  相似文献   
6.
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提高,新建住宅和旧楼改造均采用了集中供热,并按照市场化要求逐步取消福利供热。2003年底,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并提出“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工作原则。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供热市场化的转变,各企事业单位供热费补贴发放又相差悬殊,加上供热部门的服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拖欠供热费的现象经常发生,因集中供热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逐年上升。如红桥区法院2002年受理供热纠纷案2463件,2003年受理2841件,同比上升15.35%。同时不服人民法院判决到检察院申诉的也在增多,2002至2005年我院共受理因供热合同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12起,占受理申诉案件总数的8.2%。  相似文献   
7.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6,(1):48-49,35
为了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民事审判职务犯罪的难度较大,不容易突破。笔者在此就查处民事审判职务犯罪的难点和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8,(3):59-59,58
一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到审查终结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办案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相似文献   
9.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0.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9,(1):58-59,61
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告送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对有效制约恶意逃避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审判,其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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