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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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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不管是索贿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收受贿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其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对于这一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作为客观要件均不妥当,都与设立受贿罪的刑法价值目标不相适应,不能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活动。为避免法律规定上的缺陷与漏洞,应该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考虑把它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
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厉打击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认真研究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同时,针对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以及为何种性质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该罪的认定,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并且是客观行为要件。这样本罪的客观方面便是双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为非主要行为,完成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6.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相似文献   

7.
试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应加以正确认定,防止失之过宽或过严,做到不纵不枉.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删除。对于"贿赂"的范围,应扩展至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文章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0.
受贿犯罪是目前最为严重的腐败犯罪之一。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程度。其中受贿罪利益要件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在分析利益要件时,试通过用短缩的二行为犯理论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的功用来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客观要件质疑宋庆德,郭素芬近几年来,惩治腐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问题还有不同认识,其中关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构成受贿罪是否必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完善...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客观上的必备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不仅在理论上容易引起某些模糊认识,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很大,与国际反腐惯例不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于严密法网和增强法律权威。取消刑法第385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规定,是我国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严密法网,增强法律权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当行贿方和受贿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把握存在特殊性:利益指向具有概括性;利益实现具有“正当性”;承诺方式具有默示性。双方之间的行为并非民法上的赠与,而是贿赂。  相似文献   

15.
贿赂罪是多发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是检察机关多年来立办案件的重点。但综观现行刑法典对贿赂罪的规定,在法律要件上太宽泛,过于笼统,脱离办案实际,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相当多的困惑:何为“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把握?如何认定“财物”的具体内容?行贿罪与受贿罪为何不同罪同罚?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17.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比新旧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刑法在内容方面作了适度地扩大,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概念,对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不过,新刑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理解不同,操作不一,直接影响了办理受贿案件的质量和严格执法的大问题。所以,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应当怎样正确地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贿赂犯罪中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联性认定为切入点,以关联性较为薄弱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例为分析素材,对比评价现行司法解释在规制职务犯罪方面的功效与局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回顾受贿犯罪立法沿革并考察域外立法相关经验,主张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回归单纯受贿罪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善受贿犯罪单一罪名体系下受贿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惩治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严重漏洞,是我国转型期受贿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建议扩大受贿罪"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范围;修改现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放宽受贿犯罪成立的条件,以体现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从严要求.  相似文献   

20.
在受贿罪修正案中,应当取消传统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基于对受贿罪所侵害的具体法益界定、对受贿行为中权钱交易的具体形态考察,并引入基于公共政策上扩张防御的信念基点等概念,可以从法益权衡论和机能协调论两个视角来探讨在立法上取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新理由。同时,受贿罪的修正案应当增加规定“影响力交易”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应当对其内容予以适当限制,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斡旋受贿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但是不宜将“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斡旋受益行为以及性贿赂行为纳入受贿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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