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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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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开始实施
8月13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引起公众极大关注。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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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解释引起了人们高度的关注,公众讨论质疑也随之而起,“失落的丈母娘”一时成为微博最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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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于2011年7月4日颁布实施。该解释涉及的诸多条款,例如: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以及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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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兼谈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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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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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是《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的两个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不能完全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而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而达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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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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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继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发性的法律问题出台的第三部司法解释,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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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是作为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处理,按时限作了明确界定。这里所称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特定涵义的一种新提法。本文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同居关系的新内涵,并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田某(男)与邹某(女)同系四川省宜宾县农民。二人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1999年3月一同赴北京打工。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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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实施近两年来,由于该解释本身的问题和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对立法本意及条文认识的不一致,同时各地高院也没有对具体适用作明确的解答与意见,不仅使法律实践人对《解释三》的认识和基层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困惑,也对司法尊严带来一定的损害。案例一:难以主张的婚内子女抚养费(解释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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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债务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很关键,必须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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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务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与物权法的理念相一致的。但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应不同于物权法上的财产关系。本文认为通过对孳息的理解分析,应当区分孳息类型,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公平认定孳息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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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几年,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房产分割问题俨然已成为司法案件中判而难了的死结。如何认定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婚前一方所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争论的三个方面。虽然新的婚姻法解释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新的婚姻法解决房产纠纷这类问题的时候,又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规定的诠释,分析其积极意义,并针对法与情的权衡简要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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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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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婚姻本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采“身份关系”标准,更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二者在成立标准和效果方面的不一致尤其是简单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司法实务中易造成两难。故应根据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把两者做整体适用,并综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举证分配制度等裁判方法,平衡保护夫妻非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应注意审理尺度,不应过分延迟诉讼,对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且因证据复杂难以认定的债务不予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