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诉权理论自19世纪末在德国产生以来,出现了诉权私权说、抽象诉权说和具体诉权说。诉权私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内容,其主观指向是实体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抽象诉权说与诉权私权说尖锐对立,认为诉权是不依赖任何实体条件而存在的公法权利,是人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具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公法性质的权利,但它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私人请求国家给与对其有利的判决的权利。前  相似文献   

2.
行政协议是私法方式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引入,兼具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征。行政协议既不同于民事合同,也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区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不能采用私法优先模式,不能适用单一行政法模式或者行政法优先模式。审理行政协议纠纷,应当打破部门法偏见,坚持民法与行政法并重,公法的问题用公法,私法的问题用私法。  相似文献   

3.
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4.
与其说现代行政法是在历史断代的基础上对行政法的一个称谓,还不如说它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时代精神的揭示。然而,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已经不能与当今法治进程以及时代变奏相同步,各个方面的情况都刻画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称之为现代行政法的时代已经终结,而新的行政法时代已经来临,这个新的行政法时代就是后现代行政法时代。后现代行政法是对现代行政法的否定,它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其他方面的基础,如技术基础、物质基础、文化基础、政治基础等。人本属性、私权属性、民治属性、科学属性、创新属性等构成了它的精神实质,而渊源的多元性、参数的技术性、关系的对等性、调控方式的数字性、规制程度的自律性等是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5.
私法精神对行政权行使的渗透,使得行政权呈现私法化趋势,表现为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行为的私法化以及行政救济的私法化;与此同时,在原本强调平等、权利,自治,契约的私权领域,行政力却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出现私权行政化趋势,但其所涉范围,程度等有一定的限度。在上述两种现象的背景下,作为以行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其内容也必将发生变革,需要不断予以完善与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应跳出纯粹的公法范围,以全新的视野来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研究行政权对私权介入的条件、程度、标准。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的嬗变:由公法到公私法合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法私法的融合趋势、弱权力和非权力行政领域的出现、行政权力权利化和职责化、平等型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拓展等因素,导致作为传统公法的行政法正逐步嬗变为集公法私法于一体的法律部门。私法介入行政法必须遵循法定、私法优先等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私法化不是全方位的,它受权力弱化、平等理念的深化、权力职责化、行政公共性和服务性理念的拓展等因素的掣肘。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立法片面关注林地资源生态保护的单一公法管制模式已难以为继。以牺牲私权主体经济利益诉求来实现资源生态保护的方式,难以形成林地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长效机制。本文拟从林地资源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属性入手,在分析现行公法管制立法模式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私权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8.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应采用“公共权力”标准.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与公权利之间关系的法.与公法、私法相对应的“公权”、“私权”在中文里容易让人误解,最好明确称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宪法规定的通常被视为私权利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属于公权利.颇有争议的“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并没有改变宪法的公法性质.宪法只为公法,也不会影响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  相似文献   

9.
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缘于中国公法和宪政发展的现实需要。以中外行政法治的实践为分析视角,可以得知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即宪法原则、精神指引着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则对宪法起着落实、补充和发展作用,并推动宪法自身的修改和完善。为了防止行政法与宪法互动关系的失衡,一方面,我国宪法必须积极回应行政法发展所提出的挑战;另一方面,必须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以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正从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融合了私法和公法双重内容的权利。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法化趋势正是构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意味着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但各种司法保护方式之间是如何界定和协调的,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科技和网络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不断有新型权利内容的出现,本身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已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是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对人权的普遍重视反映到行政法中就要求我们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而现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研究大多是在立法领域与司法领域中,时行政过程中相对人权利的研究却不多,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过程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价值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明确其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不可缺少的地位。程序性权利作为一项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关注的权利,必将随着人权观念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发展而日益深入人心。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的颁布,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从私法的角度而言,物权法的出台为私法保护物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从公法的角度而言,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划清了公权行使的范围,对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行政法如何保护物权,是对行政法学的一个考验。我们立足于我国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物权行政法保护与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完善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够尽快健全与物权法相匹配的行政法制度。  相似文献   

13.
以行政主体(行政权、行政行为)为中心展开的传统行政法理论很少研究与行政主体相对的私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问题,这导致传统行政法理论存在诸多缺陷。近年,随着行政法研究的深入,私人地位问题已经引起行政法学者的重视,但是,行政法学对私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相对人上,而对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其他种类的私人的研究却很不充分,致使无法对行政法上的私人形成全景式认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以"私人"概念为依托,以大陆法系国家公权利与反射性利益相区分的理论为工具,将行政法上的私人分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一般公众,并揭示各类私人的实质,从而为分析各类私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行政法上的行政利益是指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自己所营造的对自身权力行使和权益享受能够带来好处的那些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有利因素。它影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降低行政的公信力、滋生行政群体腐败和破坏行政法治的公正性。行政利益的形成是由诸多复杂因素导致的,防范行政利益需要采取多元机制和手段。我们认为,应当对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对行政决策干预私权进行约束、完善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制度、推行行政的全面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5.
高等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关系,其对学生作出的惩戒行为,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生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将高等学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为高等学校不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可诉性,故高等院校作为行政诉讼法之被告不适格。  相似文献   

16.
代履行制度本质上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将它称为“代执行”更符合它的本质特征.代履行人属于行政助手,他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他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来完成行政任务.代履行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公法关系,因此行政机关与代履行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公法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在公私协力背景下,代履行制度是私人协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在秩序行政领域的一个表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履行行政任务,行政法发生了变革.  相似文献   

17.
程序权利是一种与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相并列的新型权利。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具有诸多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也应该被赋予代理律师。律师在行政正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中国律师的法律职能和公共职能的拓展,行政程序中的律师代理制度也将变成中国最有发展潜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2004年"私产入宪"是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一大历史跃进,它彰显了国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本质上来看,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上应该大有作为,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欠缺和惯性思维的使然,我们往往将行政法上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等同于民法上的权利,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在行政法保护上的弱化。因此,在行政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地位进行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9.
从行政公法与刑事公法形成的历史动因来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非基于某种抽象的学说,而是基于特定的司法裁判程序设置以后审判实践之需要,法律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形塑了法律规范的内容。宪法规范的调整范围涵括了公法与私法两大领域。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的“肯定性行动”、特定机构的“宪法审查”等公法程序,构成了宪法实施的“公法机制”类型。“物权法”相关条款承接与转换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条款,构成了宪法的私法实施条款。此外,司法机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合宪性推定”、“合宪性解释”,亦得构成宪法实施的另外一种“私法机制”。不过,宪法条款经由公权部门之适用介入私权领域和私法体系时,在侵权案件中还需遵循“私法规范优先适用”原则,在公权介入时还需遵循“比例原则”与“辅助性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