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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这一明确的制度规定有助于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但除避免"亲戚领导亲戚"的情况外,还有一种"交叉提拔"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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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与相关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程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实践中,对于回避制度却缺乏相应的重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够细致,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文意在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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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从古代就有了异地为官的传统,现今的《公务员法》仍有相关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腐败。但是这真的是防止腐败的一剂良药吗?我认为我们需要探寻的是如何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奉公,而不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制度。本文从地域回避的历史出发,尔后对该制度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和评价,最后阐明美国《阳光法》对修正我国公务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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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保证办理案件的客观公正,消除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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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建立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行政管理客观公正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处理行政事务、裁决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好比是一架天平,随时有可能向某一边倾斜。造成可能倾斜的因素就是与国家公务员有利害关系。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取决于公务员的个人素质。诚然,实践中不乏廉洁奉公、客观公正的公务员。但大多数公务员的感情倾向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为了确保客观、公正,有必要建立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不少国家对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苏联的法律规定:“如果血亲和姻亲的近亲属(父母、夫妻、兄弟姐妹、子女以及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和子女)同时担任的职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或监督关系,则他们不得在同一机关或企业中任职。”英国法律规定,当一个议员对提交议会(注:在英国,地方议会就是地方政府,议员即是政府官员或文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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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社会上部分人和少数党员干部把为官清廉这一基本政治品格和做人原则底线视为严苛过头,大呼"为官不易",与其冒着风险、敢拼会赢当"能官",不如推卸责任、无所作为当"庸官",搞起片面的"明哲保身"、"爱惜羽毛"的一套,衍生出"为官不为"的消极执政理念,人为地把清官与能官对立起来。清官与能官绝不是对立的,相反,却是人之手足、车之双轮,缺一不可行远。清而不能是尸位素餐,必然贻误大好发展机遇;能而不清就是祸国殃民,破坏力更甚。党和人民要求党员干部既当清官,又做能官,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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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回避:回避制度的根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法公正重在制度建设,改革和落实公务回避制度,阻力小、见效快,是当前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捷径。 堵塞不正当交易 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回避制度在我国已经形成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大系列。任职回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任职资格的一种限制,包括地域回避和部门回避两种形式。公务回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资格的一种限制,包括司法回避、行政执法回避以及其他公务回避三种形式。 上述两种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但其适用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任职回避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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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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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其是在诉讼中参与案件的人员主动或被动的退出案件的制度,它的出发点在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保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同时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有了新的修改,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新情形,将审判人员的具体行为加以说明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完善了当前法律的不足。但是法律的规定也同样有着模糊性,极容易对法官审判案件造成偏差。故此,对于法律的规定有完善的必要。本文主要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从三个方面对回避制度进行完善:回避对象的范围及操作,回避情形的规定,回避程序的建立等。结合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对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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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健全监狱法治工作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随着《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与完善,我国的监狱工作基本上纳入了一个法治轨道。但综观上述法律及有关法规,不得不遗憾地发现关于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监管职务中的回避规定均无有所反映。这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进程是不相符的。本文将就在立法上设立监狱人民警察回避制度进行一些尝试性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监狱人民警察回避制度的含义 监狱人民警察回避制度是一个外延十分宽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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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目标,诉讼回避制度则是确保诉讼公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对象、条件、程度的规定,以及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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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目前推出"走进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系列报道",其中介绍了各省区市纪委领导的履历。经统计发现,目前中国内地31名现任省级纪委书记中,有21人系从中央或异地"空降"。本地官员升任和"空降"官员就任,是地方官员选任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由本地官员升任某领域的重要职务,主要体现该领域官员的"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央(上级)或异地官员"空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