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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2月13日19时许,某部军官李某驾驶一辆无牌轿车,沿某市泰山路自东往西行至陈华立交桥西侧时,与自北往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下车询问被害人份睛,见被害人无应答、头歪向一边,便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朱某倒地后,被自东往西行驶的三辆车辆先后碾压,事故导致朱某死亡。同年12月17日李某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由于被害人在车辆重复性碰碾之下,肢体碎损严重,现有科技手段无法准确认定死亡时间。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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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某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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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5月11日7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浙FC7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硖许线广顺路交叉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硖许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遂向其车队队长电话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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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6年11月19日21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女友蔡某由长沙镇往岳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事故地点,因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撞在路边沙堆摔倒,造成李某受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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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交通肇事后冒用他人姓名报案
并指示他人投案2012年10月20日11时45分,被告人高某套用白某的驾驶证驾驶豫C9920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宜阳县胜利大桥西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胜利大桥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高某驾车在由北向西的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乘坐李某)发生相撞,致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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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初被调整到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的。2003年4月26日,因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徐州市丰县宋楼镇93岁的李某等通过其代理人向我院提出申诉。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02年11月1日。当天,李某的儿子李荣租用沛县魏峰的货车,运送苹果至南京销售,这辆限载2吨的货车竟装上了8吨的货物,由司机杜玉驾驶,李荣、车主魏峰等人随车同往。当货车沿104国道行至睢宁县境内时,与一辆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李荣和魏峰当场死亡。经认定,司机杜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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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行驶的中型厢式货车载着摩托车配件在拐弯时左前轮突然爆裂,车轮飞出砸向一辆相向行驶满载着梨子的康明斯货车,重心失去控制的厢式货车车身左倾砸倒了康明斯货车,导致“康明斯”驾驶员吕圆当场死亡,乘客华幸福身受重伤,梨子全部丢失;厢式货车上乘客叶威也当场死亡,驾驶员莫胜雁身受重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发生事故的两辆货车以及吕圆、华幸福、莫胜雁、叶威均无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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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上午,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家庄中队按照大队集中整治勤务安排,在汾阳城内英雄南路文峰岗处执行勤务,查扣涉牌涉证违法车辆。在检查一辆无牌白色重庆长安面包车时,驾驶员李某不能提供有效驾驶证件。经查证,李某无驾驶证。鉴于李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杨家庄中队依法将该车扣留,并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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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驾驶一辆黄色昌河铃木牌面包车,来到德兴市银城镇"小北京"巷子路口与被害人李某谈好外出进行性交易,并叫李某坐到其驾驶车辆的后排。随后兰某驾车来到"玫瑰园"休闲中心,又叫上被害人谢某上车坐到车辆后排外出进行性交易。当车辆驶过银城镇铜都大道红绿灯继续往新营方向行驶时,被害人谢某和李某觉得路途太远不敢去,于是多次向被告人兰某说明不愿意外出进行性交易,并要求停车,如果不停车则要跳车。被告人兰某只说了一句"快了,还有一、二公里就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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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07年7月25日上午10时,黄某驾驶粤R01953号大货车搭载朱某松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市某区鳌头镇路段时,遇前方同向某积层纸板有限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粤R40186、粤B1133重型半挂牵引车左转弯掉头,黄刹车不及,追尾撞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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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中联"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正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某路口西,在信号灯变成绿色时,李某启动向西行驶,恰有被害人黄某骑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南方向快速驶来,李某所驾的车辆正好碾扎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继续前行数十米停车,然后又向后观望,之后驾车驶离现场。回到工地后,李某仍继续检查了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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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2月1日15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肃州区东大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大街与卫生街十字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发现一位老人正在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遂减速行驶,但电动车的右侧后视镜依然将行人焦某(男,80岁)碰撞,致焦某摔倒在路上受伤,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和对李某的酒精测试,以及对李某电动自行车的鉴定,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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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7月9日15时45分,唐修美乘坐马小春驾驶的桂 H32088号小轿车由河池市往宜州市方向行驶,谢艳伟驾驶的桂 MA2194号货车由宜州市往河池市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宜州市国道323线1181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谢艳伟进入逆向车道继续向前行驶,马小春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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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6月1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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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2004年4月30日4时45分,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中型货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486公里处,因疲劳驾驶,与前方停车的两辆车迫尾,造成李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三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花费现场施救费、救护车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总计110198.5元。王某还支付李某医疗费32106.69元。以上两项合计142305.19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