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又遭其他车辆碰碾第一碰撞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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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信锋,胡磊.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又遭其他车辆碰碾第一碰撞人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审判,2009(5):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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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信锋 胡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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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军东海舰队军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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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2008年12月13日19时许,某部军官李某驾驶一辆无牌轿车,沿某市泰山路自东往西行至陈华立交桥西侧时,与自北往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下车询问被害人份睛,见被害人无应答、头歪向一边,便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朱某倒地后,被自东往西行驶的三辆车辆先后碾压,事故导致朱某死亡。同年12月17日李某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由于被害人在车辆重复性碰碾之下,肢体碎损严重,现有科技手段无法准确认定死亡时间。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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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 人的行为 车辆 碰撞 交警部门 死亡时间 人行横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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