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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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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3.
潘运华 《法商研究》2021,38(5):173-186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当事人对保理合同中追索权的适用顺序、适用关系以及最终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额度有特别约定的,保理人依据约定行使追索权,此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在学理上对应着间接给付、债权让与担保和附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三种不同类型的教义学构造.在没有这些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对有追索权的保理采债权让与担保的教义学构造,认为保理人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向债务人主张受偿,也可以选择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受偿.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并得以有效清偿的情形下,保理人先前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将自动复归于债权人,其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成功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履行全部应收账款债务,对于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的部分,保理人应将其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相似文献   

4.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5.
论代位权     
马瑛杰 《山东审判》2003,19(1):86-88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  相似文献   

6.
陈敏 《四川审判》2002,(5):49-50
债权人某甲分两次共借款1.3万元给债务人某乙,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5%,担保人XXX在借据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债权人无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书面意思表示,判决结果由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7.
曹源  彭俊 《江淮法治》2013,(10):32-32
不久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判决。早在2010年7月31日,廖某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个月,由高某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廖某并没有按期还款,并在不久之后失去了联系,但债权人杨某却并未及时向担保人高某主张债权。直到2013年初,杨某才将廖、高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质押     
论质押黄名述所谓质押,是指出质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某种权利凭证移交于债权人占人,以用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其动产拍卖、变卖而从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或享有就其权利凭证实行兑现的权利。故质押又称质权。我国《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11.
【案情】 1998年5月20日,杜寿向某市农村 信用社借款43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潘林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当日,潘林与 贷款人某市农村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 款保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保证人承 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为止”。后来,该笔借款到期 后,债务人杜寿不能清偿本和息。债权人 于2003年11月7日以债务人杜寿和保证 人潘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相似文献   

12.
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海南祥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祥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仕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该案诉讼费由祥禾公司负担。但该案生效后,虽经多次催要,祥禾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同时查明,2001年12月18日祥禾公司以电汇方式交付给被告渝海公司1540万元,该电汇凭证上载明的汇款用途为购房款,但经证实其实为借款。该借款至今未归还。法律解析 1.原告是否能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原告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业经新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发乍法律效力,故原告对祥禾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祥禾公司应依法向原告三仕公司清偿该债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祥禾公司不依法清偿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却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自己债权,此种行为已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2.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三仕公司曾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过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并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该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原告三仕公司虽再次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诉讼,但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代位权法律关系。因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故不属于重复起诉。  相似文献   

15.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相似文献   

16.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一、受领权。当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受领。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三、债权的执行申请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可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数人或全部,请求一部或全部之给付。  相似文献   

18.
[案情] 2006年11月10日,霍玉芹作为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18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一方应于2007年3月9日偿还全部本金和相应利息;借款  相似文献   

19.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债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诉法规定“债务人欠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且支付今可以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匕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共债权人因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的法定期限内.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向法院由请执行。克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无法偿还债N务。债权人送又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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